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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区内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知名商标和品牌产品争创工作,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第一条 为推动区内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知名商标和品牌产品争创工作,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以后被评为知名商标或品牌产品的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 奖励对象包括持有“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持有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荣誉称号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持有 “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持有 “国家免检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
第四条 对持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在持有期限内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持有“北京市著名商标”、“北京名牌产品”、 “国家免检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持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荣誉称号的持有者,在持有期限内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同时持有多个荣誉称号的企业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只可享受其中一项最高荣誉称号资金奖励,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列为区内年度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争创知名商标和品牌产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宝峰 副区长
成 员:晏志和 区经委主任
吴连江 区农委主任
杨凤山 区财政局局长
王春明 区工商分局局长
王瑞花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区工商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电话:69961347(区工商分局)和69961767(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区工商分局局长王春明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王瑞花同志兼任。办公室分别按各自分工,对企业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 “北京市著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荣誉称号给予审核,报领导小组确认,经确认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企业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争创知名商标和品牌产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注:由于商标奖励政策不是一成不变,了解最新奖励信息请联系当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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