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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鼓励总部经济及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鼓励总部经济及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对区域经济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北京市朝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朝阳区“十二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朝阳区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朝阳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区“鼓励总部经济及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区总部经济及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扶持资金支持在朝阳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申报、公正审核、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负责扶持资金核拨工作;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绩效评价。区审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资金的支持标准与支持重点
第七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入驻与增资补助。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由外埠新迁入我区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地区总部,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新入驻与增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业收入奖励。对在我区纳税的地区总部,从2009年度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含10亿元人民币),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自建或购房补助。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由外埠新迁入我区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对自用办公部分面积,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享受补助的地区总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从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
第十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管奖励。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该负责人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80%,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对在1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我市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所得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房租补助。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由外埠新迁入我区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申请租房补助的地区总部,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补助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在本区设立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认定为国内总部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
(一)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四)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同期设立财务公司、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第十三条 国内总部企业新入驻奖励。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内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至20亿人民币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含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第十四条 国内总部企业房租补助。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内总部企业,连续3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高于企业形成当年区级体制财力。申请租房补助的国内企业总部,租用期原则上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以大宗商品交易为核心的要素市场发展。
(一)对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的要素市场,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五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用途;享受房租补助的,在补助期间内,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二)鼓励要素市场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给予其不超过平台建设费用50%的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国际性专业组织房租补助。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新设立或由区外新迁入,且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区域品牌形象的国际性专业组织、地区性国际专业组织,参照地区总部房租补助标准给予房租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米,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高端商务服务企业奖励。对上一年度区级收入分别排名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 等四类高端商务服务企业,从2012年度起,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区级收入增速超过商务服务业区级收入平均增速的企业, 给予区级体制财力增加部分50%的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国际性展会补助。
(一)对获得UFI、ICCA认证的品牌会展机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的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为强化区域国际贸易分销中心功能,由商务部及其相关司局、市商务委或其他贸易促进机构在我区主办的国际综合性或专业性展(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经贸论坛等会展活动,给予展会承办方不超过场租费50%的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申请场租补贴的国际展览和国际会议,展览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米,会议注册人数应不少于500人;
(三)对现有会展场馆为提升综合服务功能而进行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项目或对依托现有场地资源改造升级为展览场馆,且具备组织大型展览基本要求的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改造费用投入20%的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朝阳区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对经商务部确认并予以支持,由朝阳区进出口企业协会、雅宝路商会对“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在整体形象宣传、品牌推广等方面的活动,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笔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对为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提供项目落地、市场信息、知识产权保护、金融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企业“走出去”落地服务中心,连续3年给予在我区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国际采购中心予以资助。
(一)国际采购中心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相应国际采购业务的签约及结算发生地在我区,同时年采购业务达到3亿美元以上的企业;
(二)对国际采购中心建设信息发布平台、开展项目对接活动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为单个平台发生金额的5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服务外包骨干企业奖励。对区内首次被商务部认定为“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首次被商务部认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时尚消费中心建设。
(一)努力打造时尚消费中心,对经区产业领导小组确认后在辖区内由区政府和行业协会主导的促消费宣传活动,给予活动承办方资金补贴;
(二)对获得市级零售业相关奖励的企业,按照30%的比例进行配套;
(三)对当年成功申请市级特色商业街改造的企业,按照1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四)经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支持在我区注册、经营、纳税、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网上销售中央结算系统,鼓励其推动传统商业服务业企业和品牌开展网上销售业务,按照交易规模首次达到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奖励。
(一)对新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奖励);
(二)对新荣获“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著名商标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及市级配套资金。对区内获得国家和市级与服务业发展相关奖励或引导资金的企业或项目,有文件明确规定要求区财政子以配套支持的,由扶持资金优先安排;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支持的,相关企业或项目可以单独申请扶持资金,经区服务业领导小组评审后决定是否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十六条 重点功能性项目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经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将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支持。
注:由于商标奖励政策不是一成不变,了解最新奖励信息请联系当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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