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企业获驰名商标奖励50万元

来源:永川区人民政府作者: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7-03-15636

永川府办发〔2016〕35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标发展奖励补助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永川府办发〔2016〕3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标发展奖励补助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积极帮扶市场主体注册商标,鼓励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商标强企,商标强区的浓厚氛围,提升永川品牌形象,加快品质永川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56号),结合永川实际,现将商标发展奖励补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标奖励补助如下:

(一)普通注册商标:对成功注册1件普通商标,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二)涉外注册商标:对成功注册1件涉外商标,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地理标志商标:对成功注册1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永川区知名商标:对获得新认定的永川区知名商标,1件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续展认定的永川区知名商标,1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

(五)重庆市著名商标:对获得新认定的重庆市著名商标,1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续展认定的著名商标,1件给予3万元的奖励;

(六)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1件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商标奖励补助对象: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下列情形不予商标奖励补助:

(一)在商标奖励补助金拨付之前迁出永川的市场主体;

(二)永川区属国资企业;

(三)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投诉经查证属实;

(四)偷漏税行为的市场主体;

(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情形的市场主体。

三、知名商标认定由工商部门组织实施。

四、永川区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有效期暂定两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注:由于商标奖励政策不是一成不变,了解最新奖励信息请联系当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工商局。

标签: 商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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