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商标超市9月2日早报

来源:中华商标超市网作者:梦魇整理 2013-09-021008

9月2日中华商标超市早报(别把个性和态度混为一谈,个性是源于我是谁,而态度则取决于你是谁) 【段子】 每次 IE 问我是不是要把它设定为默认浏览器,让我点「是」或

9月2日中华商标超市早报(别把个性和态度混为一谈,个性是源于我是谁,而态度则取决于你是谁)

【段子】

每次 IE 问我是不是要把它设定为默认浏览器,让我点「是」或者「否」的时候我都点后面那个叉,言下之意就是「咱还是换个话题吧」。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商标法修正案》】

(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据悉,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从2014年5月1号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集中在3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增加“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新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增加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重新构架商标异议程序,将以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由任何人修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将直接准予商标注册。

第二,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并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规定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实际使用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注册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以外的商标。

第三,进一步加强商标权保护力度。

明确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人侵权行为;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定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将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每日特价商标】

使用商品或服务:茶;茶叶代用品;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糖果;方便面;调味品;八宝饭;巧克力;含淀粉食品;

【每日商标知识】

为普及商标相关知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中华商标超市早报”即日起增设【每日商标知识】栏目。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最新修正草案规定:同我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具体实施日期以《新商标法》实施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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