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林志玲、杨幂都遇到了这样的尴尬事儿……

来源:中细软作者:卫巍 2018-05-293411

不要打抢注名人姓名的歪主意了!出了事儿,人民法院可是不支持的!

前几天,小知在刷微博的时候,竟然刷到林志玲这样的一条微博。我们的“神仙姐姐”这次没有晒自拍,没有搞怪语录,没有心灵鸡汤,而是义正言辞地警告商家:“以后能恪守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准则,不要再通过这样不合法的方式误导消费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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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林志玲的姓名在12年前就被商家抢注商标了!并且截至目前为止,国内市场上“林志玲linzhiling”牌化妆品真的有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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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查询某宝后,果然搜索到了一款名为“林志玲氨基酸水光精华水光针”的产品,该产品商标右上角赫然标注着®标。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出现这个标记,如果没有获准注册的商标如此标记的话,便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事实上,被核定使用在第3类的化妆品、花露水、梳妆用品等商标上的第5403953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在去年10月25日已经被终审判决商标无效了!友情提醒,还在售卖这款产品的店家,赶快下架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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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市场和消费者受到误导,2015年4月20日,林志玲本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该争议商标,其实是郑某于2006年6月8日申请注册,2009年11月9日成功注册。在2015年10月20日,刘某通过商标交易途径从郑某手里获得该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

2015年11月27日,商评委经审理后,将第5403953号注册“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刘某不服,遂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刘某认为,即便郑某的行为属于抢注,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恶意抢注不等于非法抢注,不能把道德标准上升到法律标准之上。

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争议商标违法了《商标法》中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无效。刘某不服,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郑某除了申注“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外,在其他类别申注多项“安在旭”“宋慧乔”等国内外知名人物姓名商标,属于囤积商标,以销售或转让为目的的注册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此外,刘某在2015年买下“林志玲”商标时,林志玲已经有较高知名度,有攀附他人商誉、声誉的嫌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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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我们的“白浅上神”杨幂因为太火了,也曾遭遇姓名被抢注商标的尴尬遭遇。该案件还被商评委列为2017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之一。

梅州市大家闺秀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6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第15003136号“杨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蜂蜜、糖果、茶、茶饮料、米、面条、米果、调味酱、谷粉制食品”。

2016年9月29日,该商标被杨幂本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梅州市大家闺秀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这件事儿并没有闹到法院这一步,这家公司还挺有自知之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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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起案件均涉及到《商标法》中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其中的“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以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

此外,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份司法解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所以,现在你可别打着抢注名人姓名的歪主意了!出了事儿,人民法院可是不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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