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乔丹QIAODAN”系列商标不予注册!真相是……

来源:中细软作者:卫巍 2018-06-254064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9案。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9案。

由于中国公众中已普遍将“乔丹”与美国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相对应,该系列案件中,诉争商标“乔丹QIAODAN”是否具有欺骗性成为案件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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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4类、第12类、第14类、第19类、第20类、第23类、第27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判决书中认定:“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并且“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我国一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除了为耐克公司代言“AIR JORDAN”系列产品外,还先后代言了“佳得乐”饮料、“恒适”内衣、“WheatiesBox”麦片等多种与篮球运动没有直接关联的商品,知名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该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乔丹”、拼音“QIAODAN”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乔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认定,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诉争商标“乔丹”使用在第2类、第4类、第12类、第14类、第19类、第20类、第23类、第27类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与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品质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性。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因此诉争商标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中关于原告“乔丹”商标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先姓名权的认定,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驳回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王乐怡 审三庭

看完这个判决信息,许多读者可能会“误解”以为,中国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后不能再使用“乔丹QIAODAN”这一商标了。这样理解,有正确的部分,也有错误的部分。

正确的部分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确实在上述判决中提到的商标分类中(即第2类、第4类、第12类、第14类、第19类、第20类、第23类、第27类)不能再使用这一商标。

错误的部分是,以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失去了“乔丹QIAODAN”这一商标。

但这显然不是事实。关于“乔丹QIAODAN”这一商标,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还拥有在最核心类别上的商标专用权。下面这篇文章,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中美公司在“乔丹”这一商标上的竞争的复杂性。关于商标分类问题,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给小知留言或咨询您的专属顾问哦~

围观中国乔丹“完美”反击!美国乔丹接招吧!

作者:卫巍

2018年,中国乔丹和美国乔丹依旧没打算和解。

3月8日,双方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开庭审理。

不过,这次和你想得可能不太一样,这次是中国乔丹告了美国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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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所属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30万元。

在很多人看来,区区30万元的赔偿金对于上述两个品牌来说,简直是小case,双方争得就是“一口气”!换句话说,就是“谁也别想动我的知识产权!”

那么,中国乔丹状告对方的理由是什么呢?很简单,一句话概括就是,耐克旗下的美国乔丹(Air Jordan)使用“乔丹”相关标识等关键词进行百度推广,中国乔丹认为这么做侵权了!这些关键词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

“耐克体育”和“耐克商业”并不认可“侵权说”。他们的意思是,这些只是后台关键词而已。

小知了解到,本案并未当场宣判。一个是中国的民族品牌,一个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个人商标品牌,你支持谁呢?

此事一出,小知倒是发现网友们的评论出现了几乎“一边倒”的局面。“这还倒打一耙了?”“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无理由站Air Jordan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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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并不是第一次中国乔丹主动告美国乔丹。

去年,双方的纷争源于美国篮球明星乔丹授权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

中国乔丹认为该律师函中故意误导使他人认为公司商标已全部被判决撤销,对最高法商标判决进行了错误的描述,对中国乔丹有恶意诽谤之嫌,损害了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誉,企图使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终止双方合作。但律师函遂要求赔礼道歉,赔偿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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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最高法商标判决”指的是2016年年底的著名事件。当时,舆论铺天盖地的导向均是“中国乔丹完败,美国乔丹赢了”之类的。

让我们回顾一下当年最高法的判定。最高法认为,“乔丹”商标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同时,法院认定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的案件,因迈克尔·乔丹对拼音不享有姓名权,故驳回迈克尔·乔丹的申请。

事实上,最高法被判应予撤销的“乔丹”商标并不在乔丹公司的主营业务内,属于“防御性商标”,比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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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知看来,中国乔丹是知名民族体育品牌,自2000年创立以来,已经拥有上亿用户。商标局官网可以检索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共拥有542件商标 ,其中92件与“乔丹”有关,52件与“qiaodan”有关。不能成功注册商标的已经被宣告无效,继续有效的就是合法商标。

大家在看待中国乔丹和美国乔丹侵权纠纷方面,应该就事论事。不要一味宣泄“你以为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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