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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第2065659, 20656589, 20656588号“稻香村DXC”商标系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复制、模仿;异议人第1011610号商标在2014年已被认定为30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案情介绍: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认为第2065659, 20656589, 20656588号“稻香村DXC”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复制、模仿;异议人第1011610号商标在2014年已被认定为30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的驰名商标权益。遂委托中细软集团向商标局提起了异议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集团在接受异议人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异议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向商标局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系对异议人第1011610号商标、第8104706号商标、第13907103号商标的复制、模仿,且使用在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前述三个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异议人第1011610号商标在2014年已被认定为30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异议人请求贵局再次认定该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异议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容易且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异议申请结果:
在中细软集团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标局做出了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使得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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