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份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来源:作者: 2021-08-102731

0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国家级项目

0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一、征集内容

聚焦工业企业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围绕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等六大应用模式,征集并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成效显著、能复制推广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案例,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主要征集方向如下:

(一)平台化设计。聚焦工业设计资源分散、工具软件落后和研发效率低等问题,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汇聚产学研用等各领域研发设计资源,加快工业知识经验沉淀、仿真设计工具创新,实现并行、敏捷、交互和模块化设计,推动供应商参与设计、用户反馈设计,提高产品设计水平、协同研发效率和成本控制能力。

(二)数字化管理。聚焦工业企业数据开发利用程度低、管理决策效率低等问题,能够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打通业务流程、管理系统和供应链数据,通过全链条数据贯通与智能分析,实现组织架构优化、动态精准服务、辅助管理决策等管理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三)智能化制造。聚焦传统工艺技术落后、生产效率低和管控能力弱等问题,通过对制造过程数字化改造,推动设备、系统与平台等之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对生产制造过程的动态感知、实时分析与科学决策,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与生产安全水平,实现数据驱动的智能化生产。

(四)网络化协同。聚焦产业链结构复杂、信息不对称、协作效率低等问题,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汇聚设计、制造、运维、供应链等各环节主体,推动关键数据共享和制造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研发协同、制造协同、供应协同,打造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云化服务与协同服务,以数据价值网络推动产业链延伸与价值链升级。

(五)个性化定制。聚焦产品附加值较低、多样化市场需求无法有效满足等问题,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增强用户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参与度,精准挖掘分析用户需求,并基于数据整合分析、模型库共享与供应商协同,实现模块化与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智能仓储和准时交付,实现高效率、零库存的生产模式。

(六)服务化延伸。聚焦传统制造竞争力下降、设备运维成本高、售后服务要求高等问题,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对产品的远程互联和数据分析,实现产品追溯、远程运维、分享制造、供应链金融、回收利用等服务模式创新,推动传统制造向制造服务转变、从出售产品到“产品+服务”转变,拓展数字服务领域,重塑企业竞争力。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1个应用案例。

(二)应用案例能有效支撑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并有可量化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申报主体按照申报书模板要求如实填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杜绝虚构和夸大。

本项目于2021年8月30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级项目

0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好2021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以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8〕 9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 2021年度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与认定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网”)完成注册审核,登录并按要求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导出PDF格式文件,按申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系统》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应用系统》(网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数据。

3、企业登录“浙江科技大脑”,进入“办事大厅”,搜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点击“业务办理”,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系统”(无政务服务网账号先完成注册,原账号停止使用),按要求填报材料。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材料一律采用 PDF 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常打开,文件内容清晰方便阅读。

(三)地方汇总

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申报情况汇总表,与网上电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

本项目于2021年9月30日停止申报。

0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尖兵计划”榜单项目申报“不设门槛”,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但应具有相应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一般应建有研发平台)。其中,采用择优委托方式的,原则上应由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申报,其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内省内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优势单位。申报高新产业类择优委托项目的,其依托企业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3.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择优委托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1.5%。

揭榜立项后,揭榜单位须签订“军令状”,对攻关目标、“里程碑”节点、攻关时限、技术/产品具体指标等进行约定,承诺按照对标单位的领先技术或产品要求,开发出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并在最终用户单位实现应用。未能如期按要求完成攻关目标的,将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接受统一处置。在揭榜攻关期间,开展“里程碑”节点考核,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项目验收将通过现场验收、用户评价等方式,一般在真实应用场景下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最终用户意见作为重要考量。

3、“领雁计划”榜单、其他类(重大社会公益等)榜单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建有创新平台载体,其中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0年7月1日前工商注册),并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0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须达到2.0%以上(申报农业类项目的可放宽到1.0%)。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如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申报“尖兵计划”榜单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应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申报其他榜单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5、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企业应在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录浙江科技大脑,点击办事大厅,选择“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服务”,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二)申报限项要求

1、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

2、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

3、承担在研应急攻关任务、对口帮扶项目、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省杰青项目、省“万人计划”项目的,以及申报“悬赏制”榜单项目的,不纳入申报限项范围。

4、有强制终止项目需退缴财政经费、且经催缴仍未退回的单位不得申报。

5、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或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存在联合惩戒记录、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申请人及申报单位不得申报。

(三)立项限项要求

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同年度立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含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课题负责人)。

(四)优先支持项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1、头部企业与省实验室(之江实验室、西湖实验室、湖畔实验室、良渚实验室、甬江实验室、瓯江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联合申报的项目;

2、重大创新平台载体、顶尖人才团队的依托单位与头部企业组建任务型、体系化创新联合体开展研发攻关的项目;

3、40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申报的项目;

4、申报企业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5%;

5、鼓励充分利用国际、港澳台地区、长三角区域等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攻关。

二、实施期限和经费补助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年左右(“尖兵计划”榜单项目为1-3年),财政补助经费分期下达,首期拨付60%左右,中期检查后拨付40%左右。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30%经费支持,按期开展对比评估,绩效不及预期的取消后续资助。“尖兵计划”榜单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1000万元,其他榜单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500万元。

1、竞争性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100%的财政资金补助。

2、择优委托项目。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0%(自筹经费可包括2020年7月1日起的前期研发投入)。

项目申报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

鼓励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项目实施。

本项目于2021年8月31日停止申报。

0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申报单位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0年7月1日前工商注册),并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如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4、牵头申报单位和省内参与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企业应在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录浙江科技大脑网址,点击办事大厅,选择“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服务”,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二)申报限项要求

1、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

2、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

3、承担在研应急攻关任务、对口帮扶项目、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省杰青项目、省“万人计划”项目的,以及申报“悬赏制”榜单项目的,不纳入申报限项范围。

4、有强制终止项目需退缴财政经费、且经催缴仍未退回的单位不得申报。

5、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或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存在联合惩戒记录、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申请人及申报单位不得申报。

(三)立项限项要求

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同年度立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含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课题负责人)。

二、经费补助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最高补助150万元,财政经费分期下达,首期拨付60%左右,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40%左右。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全额财政经费支持。

对口帮扶项目,最高补助60万元,财政经费一次性下达。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性质单位申报的,可给予全额财政经费;企业牵头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核定研发总经费的50%确定财政经费额度。鼓励我省单位与帮扶地企事业单位合作申报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按合同约定,可拨付不超过财政经费的50%至帮扶地合作方。

项目申报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最终下达财政经费与申报财政经费的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

鼓励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项目实施。

本项目于2021年8月31日停止申报。

0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2021年度项目等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

二、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本重大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参与本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本项目于2021年8月26日停止申报。

0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精神,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独立法人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原则上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8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8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本项目于2021年8月20日停止申报。

0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及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我厅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及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

(一)申报对象及要求

符合《办法》认定条件并已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其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已通过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单位不再重复申报。

各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进行申报,点击“办事大厅”专栏,搜索并选择“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点击“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成功后进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二)申报组织

1、各申报单位请于2021年8月5日之前在线填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线上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在线提出申请。

2、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在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工作,同意推荐的在网上予以提交上报,出具书面推荐函附《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汇总表》,并报我厅。

二、2020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

(一)评价对象

已通过认定的所有省级(不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评价组织

我厅将委托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评价采用2020年度火炬统计调查数据,与评价相关的其他信息由各市科技局负责统计报送。

08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我厅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

(一)申报备案对象。符合《办法》备案条件并已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众创空间。已通过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不再重复申报。招商性质的各类科技产业园及商业写字楼不得申报。

(二)申报备案方式。实行网络在线填报方式申报,无需报送纸质件。各申报单位请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进行申报,点击“办事大厅”专栏,搜索并选择“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点击“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成功后进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承诺书扫描件。

各设区市科技局在2021年8月6日前在线完成众创空间的备案推荐工作,并出具推荐函附《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信息汇总表》报我厅。

二、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对象。已通过备案的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2021年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不参与本次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组织。我厅将委托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评价采用2020年度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其他与评价相关的信息由各市科技局负责统计报送。

09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建设科研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重点内容

(一)申报软科学研究的项目,应是与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能够为行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合理依据,促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创新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项目。重点围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数字化改革、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城乡绿色发展、住房保障、未来社区建设、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业治理创新等方面。

(二)申报技术开发研究的项目,应重点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技术、绿色建筑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现代建筑结构关键技术、工程施工及质量安全技术、抗震减灾技术、海绵城市技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运维技术、水污染治理和水处理技术、城乡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技术、城市有机更新适用技术、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适用技术、建筑信息模型(BIM)及信息化技术等。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填写《浙江省建设科研项目申报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要认真做好本地(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核工作。

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

本项目于2021年8月31日停止申报。

各区级项目

10高新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物流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发改服务〔2019〕529号)和《浙江省物流降本增效2021年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物流创新发展试点验收工作,并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省物流创新发展试点,具体方案如下:

一、2020年度创新试点验收

(一)验收内容

对全省2020年度的物流示范县(市、区)综合改革创新试点、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三项试点工作开展成果验收。各试点主体对照试点申报方案,采用定性定量指标,总结评估试点完成情况,编制试点成效报告;并提炼试点经验成效,形成1500字左右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材料。

二、2021年度创新试点工作

(一)总体要求

坚持深入推进我省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物流行业“结构性”降本、“制度性”降本、“技术性”降本、“管理性”降本,不断完善物流基础设施、提升装备技术、优化物流网络,推动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的现代物流加快发展。通过竞争性评定,在2020年试点名单以外,在全省范围内遴选5个左右县(市、区)作为物流示范县(市、区)综合改革创新试点、10个左右物流园区作为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和30家左右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试点时间从2021年8月到2022年8月,期间加大对试点对象的指导和扶持力度。

(二)试点内容

1、物流示范县(市、区)综合改革创新试点。

各县(市、区)申报试点内容可包括以下1项或多项:

(1)物流营商环境改革优化创新试点。深化推进物流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办理流程;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实现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推进基本实现群众办事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鼓励实现交通运输、物流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事项“全省通办”。

(2)物流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机制创新试点。建立物流设施布局、规划、建设“一张蓝图”长效机制,研究制定与地方规模相适应的物流用地面积标准。

(3)构建冷链、应急等专业化物流体系创新试点。加快补齐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冷链物流体系网络布局,推广冷藏车辆运输与标准化监管,加强冷链物流标准化建设和推进“全链条”冷链物流。科学布局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构建畅通便捷的应急物流通道网络,培育专业化应急物流企业,整体提升应急物流保障能力。

(4)智慧物流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试点。结合全省数字化改革工作统一部署,推动涉及物流的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数据共享,加强与浙江省现代物流发展数字化监管服务系统衔接,提升场景化应用能力。依托城市“大脑”通用平台体系,构建车、路、物、网无缝连接的“智慧物流小脑”服务系统,开展城市物流全过程监测、动态管控和智能调度等领域应用。

(5)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建设创新试点。高标准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完善干支线衔接型货运枢纽、城市配送网络节点和配送车辆停靠装卸配套设施。围绕全省未来社区试点项目,搭建社区集中化智能快递服务平台, 提升快递最后“一公里”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乡村物流补短板建设,完善 县、乡、村三级统一配送网络,鼓励推进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物流设施建设。

(6)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创新试点。对利用国家物流枢纽中的铁路划拨用地用于物流相关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探索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鼓励依法依规使用集体经营性用地建设产地型冷库,永久性农产品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7)物流枢纽经济发展创新试点。鼓励探索发展特色鲜明的物流枢纽经济,依托物流枢纽,推进物流核心产业、关联服务业以及战略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快递经济圈建设,围绕快递园区,促进快递服务与工业、商贸、电子商务、制造业等相关产业协同发展。探索加快发展物流通道经济,统筹布局发展物流通道经济走廊。

(8)物流降本增效特色化创新试点。聚焦本地制约物流降本增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鼓励结合全省数字化改革、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目标、物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等,发挥自身优势,发展特色化的物流降本增效模式,提出具有创新性、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物流降本增效改革方案,推动县(市、区)范围内物流的特色化高质量发展。

2、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

各物流园区申报试点内容可包括以下1项或多项:

(1)物流园区智慧化改造示范试点。推动物流园区、大型仓储基地或大型快递分拨中心智慧化改造,推广应用自动分拣、智能搬运和装卸、智能投递等智能物流装备。应用5G技术、物联网技术,鼓励货运车辆加装智能设备,发展机械化、智能化立体仓库。

标签: 《八月份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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