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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近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近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对国有科技成果资产管理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1〕1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9月28日
附件
来源: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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