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负或已见分晓?“科创板专利第一案”迎新进展!

来源:作者: 2022-04-191321

4月15日,台达电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光峰科技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此次庭审采用“云开庭”的方式公开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直播了庭审全过程。

  4月15日,台达电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光峰科技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此次庭审采用“云开庭”的方式公开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直播了庭审全过程。

  在曾引发市场关注的“科创板专利第一案”尘埃落定后,败诉的台达电子仍不断在各地法院以相同诉讼金额起诉光峰科技,光峰科技于去年12月起诉台达电子恶意诉讼行为,二者原、被告身份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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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业内看来,关于此次台达电子不服一审判决,仍对5225号专利案件继续上诉。虽未最终判决,但据4月15日审理过程及此前台达电子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来看,胜负或已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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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对本次判决有信心


  台达电子为台湾地区企业,本次诉讼,台达电子意在通过诉讼的方式使光峰科技持有的“CN200810065225.X”号发明专利(5255号专利)被宣告无效,该专利名称为“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光峰科技于2011年8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关于此案,最早可追溯至2020年。当年台达电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光峰科技5255号专利无效。202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作出第45200号决定,维持5225号专利权有效。

  因台达电子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台达电子的诉讼请求。然而,台达电子仍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4月15日法庭上,台达电子代表律师称,5225号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请求撤销2020京73行初13043号行政判决,并且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45200号无效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代表律师在庭审上表示,台达电子提交的三份出版物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光峰科技的出庭律师指出:“台达电子提交的三份新证据严重超出二审举证期限,不应被法院接纳或组织质证。台达提交的三份出版物并没有公开5255号专利的技术特征,且台达采用的多组证据组合都属于一事不再理。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有效。”

  光峰科技法务中心副总经理高丽晶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光峰科技对本次判决有信心,此前5225号专利已经历了多次无效宣告的考验,目前专利权仍然非常稳定。截至目前不同的无效宣告请求人试图对5225号专利提无效宣告,均没有被支持,本次台达的请求采用的和先前生效决定相同的证据(也即一事不再理),也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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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律所律师同样对记者表示:“结合此前台达电子多次针对光峰科技诉讼但请求未被支持的记录可知,台达的诉讼行为缺乏基本诉讼诚信,因此台达的诉讼行为被认定为恶意诉讼的可能性较大,同类多次的败诉案例将会是认定台达公司恶意诉讼事实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光峰科技提供的证据充分确凿,其胜诉可能性较大。”

  对于此次审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择日宣判。本次审理为终审,判决结果公布后,本案也将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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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互换身份光峰告台达恶意诉讼


  此前,在光峰科技IPO上市期间,台达电子曾对光峰发起“专利狙击”,这便是引起过市场关注的“科创板专利第一案”,最终历时近15个月,光峰科技于2020年10月取得胜诉。但在此之后,台达电子仍然不断在各地法院以相同诉讼金额起诉光峰科技。

  “台达不断在各地法院以相同诉讼金额起诉光峰科技,导致光峰被反复触发公告,甚至出现在‘触发公告后,台达因不缴费而撤诉’的行为”。光峰科技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对此,光峰科技于去年12月17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台达电子恶意诉讼行为,要求其停止恶意诉讼的行为,赔偿光峰科技经济损失,并要求台达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光峰科技表示,台达恶意诉讼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不利于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光峰科技通过聘请律师团队积极维权,以维护公司和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下的确存在一些行业竞争对手恶意对科创公司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对科创企业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情形,他们希望借此以干扰科创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科创企业在维权方面的诉累。”一位知识产权专家向记者表示。

  他认为,作为科创企业,一方面需要高度重视自主研发创新和知识产权,持续投入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储备和管理,另一方面需要敢于运用自身储备的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针对恶意侵权行为开展维权工作,落实对自主研发创新成果的保护。

  来源: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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