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底鞋之争 中国企业侵权将赔付法国品牌500万?

来源:作者: 2022-09-201711

以“红底鞋”著称的法国设计师品牌 CHRISTIAN LOUBOUTIN (克利斯提·鲁布托)近日在中国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

  以“红底鞋”著称的法国设计师品牌 CHRISTIAN LOUBOUTIN (克利斯提·鲁布托)近日在中国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红底鞋”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克利斯提·鲁布托简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克利斯提公司”)的“红底鞋”商品名称和使用在女士高跟鞋外鞋底的红色装潢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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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赔500万

  第一,原告克里斯提公司和兰步婷(代理商)公司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请求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为“红底鞋”,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为使用于女士高跟鞋外鞋底的红色装潢。

  此案判断当事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关键在于判断涉案“红底鞋”商品名称及红色鞋底装潢所蕴含的利益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否有实体法保护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装潢及商品名称在消费者中已经与克里斯提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可以认定涉案装潢及商品名称权益归属于克里斯提公司。

  第二,克里斯提公司提交相关证据显示其从2011年开始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销售鞋类产品,销售数额超过9亿元人民币;其自2003年开始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宣传报道“红底鞋”商品,宣传媒体包括全国多家知名媒体,覆盖全国多地。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红底鞋”商品及红色鞋底装潢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稳定联系,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因此,克里斯提公司的“红底鞋”商品名称以及鞋底颜色设计为红色的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 商品名称和装潢标识。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里马公司”)擅自使用与克里斯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红底鞋”商品名称及红色鞋底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误认其与克里斯提公司具有某些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万里马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支出44.5万元。

  克里斯提公司曾多地多次因红底鞋维权

  此次裁决是 Christian Louboutin (克里斯提公司)红底鞋维权之路上的又一次重大胜利。

  2007年,法国鞋履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在英国成功申请商标,特指“鞋底位置使用的特定红色(潘通色号:18.1663TP)”。

  但Christian Louboutin在中国注册“红底鞋”商标的过程却一波三折。2010年,Christian Louboutin在中国递交了商标领土延伸保护,但中国商标局称这一标志“缺乏显著特征”,驳回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

  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的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称,虽然Christian Louboutin申请商标的标志构成要素不属于以上列举内容,但也未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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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这对于想把“鞋底位置的特定红色”作为商标注册的Christian Louboutin是一次重要的胜利。

  2011年以来,Christian Louboutin 一直在全球各地开展广泛的“红底鞋”维权活动,状告的对象包括国际知名奢侈品牌:

  例举:Christian Louboutin 向纽约曼哈顿联邦法庭提起诉讼,状告法国奢侈品集团 Kering(开云)旗下法国奢侈品牌 YSL 抄袭红底鞋,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百万美元。纽约联邦上诉法院对此案作出复议:重新肯定了 Louboutin 以红色鞋底作为商标的合法性。

  巴黎高等法院在 Christian Louboutin 与法国时尚品牌 Kesslord 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中做出判决,承认 Christian Louboutin 拥有红底鞋的专利权。

  荷兰海牙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of the Hague)的法官判定 Christian Louboutin 的红底鞋商标有效,荷兰高街时尚零售商 Van Haren 侵犯Christian Louboutin 红底鞋商标专利一案成立。

  在中国,外企如何注册商标?

  外国企业要商标获准注册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

  实质要件

  满足注册商标的实质要件,即商标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是商标获准注册和侵权时取得保护的必要条件。概括地说,就是要满足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非禁止性、非功能性。

  外国企业要特别注意,即使是外国的注册商标,但不符合中国对注册商标的实质要求,也无法在中国获准注册。

  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商标核准注册的程序性事项。中国在形式审查方面主要包括:

  (1)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人名义、印章及相关情况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3)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4)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与其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5)商标及其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6)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委托书是否规范;

  (7)应附的证件,说明是否完备;

  (8)注册申请费是否交纳。

  商标注册的其他注意事项

  国外商标品牌在中国注册,必须把握尽早原则。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商标申请量最多的国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外国申请人商标申请量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尽早申请注册商标,包括专门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注册商标,越早注册越能避免他人抢注和在先权利障碍的形成。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综合界面新闻、法制网、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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