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牌互掐!欧莱雅花蜜“傍名牌”赔偿娇兰120万

来源:作者: 2023-09-252296

近日,娇兰起诉欧莱雅一案件,因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欧莱雅公司)未能履行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义务,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路威酩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娇兰起诉欧莱雅一案件,因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欧莱雅公司)未能履行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义务,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路威酩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欧莱雅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需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路威酩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20万元,且需在其官网及微博首页连续15日公开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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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兰母公司索赔1000万


  娇兰是1828年于法国成立的化妆品品牌,主营香水、化妆品及保养品,是知名国际奢侈品集团LVMH(酩悦·轩尼诗-路易·威登)旗下品牌。

  2021年3月18日,路威酩轩公司控诉欧莱雅公司于2019年推出的金致臻颜花蜜系列AGE PERFECT NECTAR ROYAL产品,与旗下品牌娇兰在2010年推出的帝皇蜂姿紧致修护系列ABEILLE ROYALE产品存在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三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要求欧莱雅方一是停止将“花蜜”、“NECTAR”用于商品说明,二是发布澄清声明,声明其 “花蜜奢养”产品与娇兰“ABEILLEROYALE”产品并无任何关联,三是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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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NECTAR ROYAL与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ABEILLE ROYALE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法院同时认为,原告的ABEILLE ROYALE帝皇蜂姿系列产品是娇兰品牌下的主打化妆品之一,已有较高知名度。通过原告的大量宣传,帝皇蜂姿系列产品已经与其产品宣传图及其设计元素形成了紧密的联系。被告的NECTAR ROYAL系列产品宣传中部分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构图、色彩搭配等,难以以巧合及合理使用来解释,具有攀附原告产品知名度和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欧莱雅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路威酩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20万元,并在其官网及微博首页连续15日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驳回了原告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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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相似有“攀附”之嫌


  据了解,本案最大的争执点,在于上述第三点,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路威酩轩公司认为,欧莱雅在上述提及的宣传及成分两方面都涉嫌“抄袭”。

  在广告宣传方面,娇兰方认为欧莱雅故意采用相同的设计元素,明显攀附了娇兰长期以来为“ABEILLEROYALE”产品建立的商誉和市场影响力。

  欧莱雅方为此抗辩称,其设计理念来自于其自身公司的一贯设计,在2010年推出的AGE PERFECT产品中,就已经使用了金色六边形元素。

  对于抗辩内容,法院不予采纳,判定其行为是故意攀附娇兰产品知名度和商誉,并可能会造成娇兰用户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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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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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

  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肯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竞争。企业要想预防同行恶意竞争,就需要在合法经营的同时,积极加强自身品牌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等 。

  中细软集团专注知识产权行业22年,服务项目多达3000余种,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的申请和交易服务、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设计开发服务、高新认定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等。如果您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需求,欢迎咨询我们。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综合南方都市报、中国经济网、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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