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花”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最高院改判“金银花”维权案

来源:作者: 2024-01-081505

花露水,家喻户晓。从品牌到配料到功效,很多“花露水”供消费者选择。此前,备受关注的金银花商标案再有新进展:在直接提审一起金银花商标案1年9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苏州中院和江苏高院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碧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花露水,家喻户晓。从品牌到配料到功效,很多“花露水”供消费者选择。此前,备受关注的金银花商标案再有新进展:在直接提审一起金银花商标案1年9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苏州中院和江苏高院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碧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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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判决书

  60家花露水生产商接连被起诉

  江西宜春樟树市,是我国著名的“南国药都”,素有“药不到樟树不齐,药不到樟树不灵”之美誉。当地因地制宜发展了一个规模较大的抗抑菌制剂行业,是全国消毒产品生产基地。然而,自2020年年初开始,该行业的60家企业,因生产的“金银花花露水”而被以商标侵权起诉到法院。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拥有的“金银花”商标,是案外人于1991年在第3类商品(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上申请注册的。该商标后经过两次转让,碧丽公司于2010年受让取得。该商标虽没有在花露水上获得注册,但碧丽公司一直生产销售“金银花牌”花露水,并以此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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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丽公司大部分的起诉状理由相似: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绝大多数法院在一审中均判决碧丽公司胜诉,判被诉企业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其中,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60家企业总起诉金额达1200万元。

  最高法决定提审一起“金银花”商标案

  除认赔、和解以外,也有不少企业坚决不接受认定侵权的判决。江苏苏州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妍公司)就是如此。

  2019年12月,诗妍公司的“清润”牌金银花花露水被起诉侵权,一审判原告赔偿碧丽公司10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2020年12月,二审江苏高院维持侵权认定,并判决诗妍公司赔偿碧丽公司12万元。

  诗妍公司认为,碧丽公司意图以商标作为索赔工具,通过恶意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遂决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诗妍公司基于两大理由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一是已被撤销商标不具有法律效力,金银花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一审、二审法院均未予查明,碧丽公司对商标被撤销的事实进行了隐瞒,导致案件重要事实不清;二是碧丽公司并未通过使用“金银花”商标而产生显著性,即“金银花”与碧丽公司在市场上不是唯一或主要对应关系。

  2022年3月24日,最高法下达裁定,决定提审诗妍公司申请再审的金银花案,再审期间,原判决被中止执行。

  最高法再审:“金银花”商标显著性不足

  历时1年9个月,诗妍公司收到了最高法作出的再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该判决的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

  据判决书,最高法对于原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归纳再审的焦点问题:诗妍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碧丽公司的商标权。

  最高法认为,通常情况下,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经营者只是使用了已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公共领域中的描述性信息,则该种对商标构成要素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涉案商标单从“金银花”文字本身看,其固有含义是指一种草本植物,又名忍冬花,作为中药材,具有清热去火、通经活络的功能。将金银花作为原料成分的花露水商品,使用“金银花”文字,具有表明商品原料、功能的属性。因此,单纯文字形式的“金银花”标志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固有显著性不高。

  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从使用目的看。被诉侵权商品为花露水,其备案成分为:乙醇、水、香精、冰片、薄荷醇、麝香草酚、忍冬花(即金银花)提取物等。瓶贴中标明:本品选用金银花、薄荷脑、冰片等多种天然植物。因此,由于被诉侵权商品含有金银花成分,诗妍公司在包装瓶贴上使用“金银花”属于对商品原料名称的指明。其将“金银花”独立于其他原料予以特别的指示,符合介绍商品类型的市场惯例。其次,从视觉效果看。诗妍公司两款包装的花露水“金银花”文字均与花露水商品名称共同使用,竖向排列,且文字大小一致,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或差异明显。由此可见,被诉侵权商品对“金银花”文字的标注方式已经对涉案商标进行了避让。

  诗妍公司关于其使用“金银花”文字的行为是出于说明商品原料的目的,具有正当理由的抗辩主张。碧丽公司主张诗妍公司和润发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上,最高法判决撤销原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同时,驳回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已经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呢?小知教你四步判断法——

  第一步,判断是否客观存在损害事实;

  第二步,判断该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步,判断存在的损害事实是否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

  第四步,判断该行为是否是故意的。

  如果经过仔细辨别发现确实出现了商标被侵权的情况,那么,你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这件事。

  第一,与侵权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都有协商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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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澎湃新闻、商标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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