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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飘飞丝”洗发水,乍一看,是不是感觉还挺眼熟?潘婷、飘柔、海飞丝……难道是三家出了联名款?原来是不法商家把三大品牌名拆分重组而成的“山寨货”!近日,记者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侵权者赔偿150万元。
“潘飘飞丝”洗发水,乍一看,是不是感觉还挺眼熟?潘婷、飘柔、海飞丝……难道是三家出了联名款?原来是不法商家把三大品牌名拆分重组而成的“山寨货”!近日,记者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侵权者赔偿150万元。
被诉侵权产品
宝洁控诉商标遭恶意拆组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广州宝洁公司发现,隆某公司和吴某竟然将一些知名商标进行拆分和重新组合,恶意申请注册了诸如“潘飘”“潘飘飞丝”“肤仕佳”等商标,不仅如此,他们还将这些商标用于与广州宝洁公司产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同类产品上。
该行为不仅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而且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广州宝洁公司认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被诉侵权产品
隆某公司抗辩称,涉诉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广州宝洁公司持有的“舒肤佳”“海飞丝”“潘婷”“飘柔”等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侵犯广州宝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即便法院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也应当综合考虑公司并非恶意侵权,侵权产品数量有限,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情节较为轻微等因素,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被诉侵权产品
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150万元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的文字是在涉案注册商标“潘婷”“飘柔”“海飞丝”的基础上取部分文字组合而成,被诉侵权标识的图形为“肤仕佳”及英文、盾牌图形组合。被诉侵权标识“肤仕佳”的中文取用涉案注册商标中文部分“舒肤佳”的后两字“肤佳”组合而成;被诉侵权标识“肤仕佳”及英文、盾牌图形组合,除了中文“肤仕佳”外,还有字母及中文汉字重叠放置在蓝色盾牌图形之上,中英文的排列顺序、字体大小、字形倾斜角度等均与广州宝洁公司
商标高度一致,盾牌外形、绘制颜色、设计风格也与广州宝洁公司对应商标极为近似。
根据广州宝洁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诉侵权标识使用之前,“潘婷”“飘柔”“海飞丝”“舒肤佳”系列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知晓的程度,其知名度得到进一步延续。
隆某公司、吴某未经广州宝洁公司或其他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广州宝洁公司涉案第39057660号、第344695号、第1580242号等20个商标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指出,广州宝洁公司与隆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生产、销售日用品、化妆品等,互相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涉诉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显着性特征,根据广州宝洁公司提交的企业知名度、涉案注册商标及产品知名度证据,可以证明其“潘婷”“飘柔”“海飞丝”“舒肤佳”“沙宣”系列产品经过长期的推广宣传使用,已经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隆某公司、吴某对广州宝洁公司涉诉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包装、装潢不持异议,故法院认定广州宝洁公司“潘婷”“飘柔”“海飞丝”“舒肤佳”“沙宣”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包装、装潢。
为此,法院指出,隆某公司、吴某在生产、销售的“潘飘”“肤仕佳”“潘飘飞丝”“润泽沙宜”系列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中使用了与广州宝洁公司同系列产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同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广州宝洁公司同系列产品上标识的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可见隆某公司、吴某的行为主观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使得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误认被诉侵权产品为广州宝洁公司的产品或误认与广州宝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隆某公司、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隆某公司、吴某混淆、仿冒广州宝洁公司的系列产品的主观恶意明显,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时间较长,客观上亦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权情节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广州宝洁公司的品牌声誉,给广州宝洁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中主张的“主观恶意”以及“情节严重”条件。但广州宝洁公司在举证计算基数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基数的合理计算方式,法院综合考量广州宝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及系列产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高、本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情节严重(源头侵权、销售范围广、数量大)、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的危害等因素,引入惩罚性赔偿,酌定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万元。
最终,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隆某公司、吴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广州宝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靠“搭便车”“傍名牌”获利终将受严惩
判决生效后,隆某公司、吴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与广州宝洁公司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了债务。案件虽已圆满解决,但也为广大经营者敲响警钟,当企业忽视商标背后承载的品牌价值时,或引发系统性风险。
经办法官提醒,商标是商品来源的“指示器”,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具有识别来源、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隆某公司、吴某的“搭便车”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营秩序、商标管理秩序,也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应当以诚信为基石,以创新为动力,通过合法途径提升自身竞争力。那些企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广州日报、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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