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赣玛”商标同现市场引侵权官司

来源:大江网作者:许明凤整理 2010-09-21486

江西赣玛(水暖、消防配件系列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认可度后,却发现业务量开始陆续减少,而调查的结果是,在赣州也出现了一个赣玛,申请注册者竟是公司原来的一个二级经销

江西赣玛(水暖、消防配件系列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认可度后,却发现业务量开始陆续减少,而调查的结果是,在赣州也出现了一个“赣玛”,申请注册者竟是公司原来的一个二级经销商。尽管双方申请的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称“《区分表》”)分属不同的类别,但一审、二审法院皆判赣州“赣玛”侵权。


对于此案判决,省高院民三庭邹法官认为,这是一起未按照《区分表》判定“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判例。实践中,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在解决“类似商品”争议时,多以《区分表》为依据。但认定商标侵权,要以《区分表》为参照,也应对异议商标和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原材料等进行综合比对并作出评判。现在商标侵权花样翻新,如过分拘泥于《区分表》的认定标准,就易产生注册商标维权的困境。

 

 

 

 

 

两个“赣玛”同现赣州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西赣玛)是一家江西省省属企业,始建于1954年,主要生产赣玛牌水暖、消防配件系列产品,包括玛钢管件、给水用衬塑钢管及配件、沟槽式管接件、铜阀门系列、铜管件、不锈钢管件、水表等产品。1983年,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赣玛”商标并获通过,其赣玛牌系列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认可度。


但从2007年年底,江西赣玛发现业务量开始陆续减少,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在赣州市、信丰县、宁都县等地方有不少经营户也在销售赣玛牌水管件(PPR管)商品。水管上张贴着“赣玛商标,也和他们注册的商标一样,是组合商标,且均包含“赣”“玛”汉字。生产商是赣州市盘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盘盛公司)。在调查中,一些消费者认为两“赣玛”是同一个公司生产的。


据了解,盘盛公司总经理叫吴水盘,原是江西赣玛的一名二级经销商。2004年1月7日,他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赣州盘盛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园林机械、零售等。2005年9月12日,赣州市盘盛工贸有限公司环城分公司(以下称盘盛环城)经工商注册登记。


2007年2月12日,赣州盘盛的法定代表人就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所使用的文字及图形组合标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2007年7月18日,国家商标局通知吴水盘已受理此商标的注册申请。


江西赣玛状告赣州赣玛


“这明显是侵犯了商标权利。”2007年11月,江西赣玛公司立即委托他人在赣州盘盛公司开设的营销店购买赣玛水管件(PPR管)商品,并对该公司经销的赣玛水管的商品及宣传册进行了拍照。


2007年12月,江西赣玛公司以赣州盘盛、盘盛环城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赣玛”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标识,并在宣传广告上标明其产品为中国著名品牌“赣玛水管”,导致相关公众对赣州盘盛、盘盛环城生产销售的“赣玛”产品与其“赣玛”产品产生混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赣州盘盛、盘盛环城不得在其生产、销售产品活动中使用“赣玛”字样及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


赣州市中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分、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的规定,可以认定江西赣玛的“赣玛”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赣州盘盛、盘盛环城生产销售的商品为类似商品。


依照《商标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赣州盘盛、盘盛环城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中使用“赣玛”字样及标识;赣州盘盛、盘盛环城赔偿江西赣玛经济损失8万元。


质疑法院跨类别保护赣州赣玛上诉


一审宣判后,赣州盘盛、盘盛环城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两者在《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别。”赣州盘盛公司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一审判决关于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的认定有违商标法规定、有违商标国际的惯例。况且,江西赣玛公司注册商标又不构成驰名商标,一审判决对其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偏袒明显。


据省高院民三庭有关人士介绍,《区分表》是国家商标局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而制定的,其依据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以及中国自采用国际分类以来的使用实践。目前,我国法院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一般也参照该《区分表》予以认定。

根据《区分表》,江西赣玛的“赣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赣州盘盛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国际分类号19类非金属管道等商品上商标注册申请,且2009年9月13日该商标已通过国家商标局初审并公告。


二审中,赣州盘盛向法院提交了国家商标局于2009年9月在网上发布的《商标注册公告》,其内容为:注册人吴水盘、商标编号5912503、类别19类的初步审定商标审定期满,对其核准注册。


2009年12月18日,鉴于国家商标局已经作出《商标注册公告》,省高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省高院维持原判


吴水盘申请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法定期限内,江西赣玛公司提出了异议申请,目前该商标异议正在审理中,吴水盘未获得商标注册证。2010年1月26日,江西赣玛以此为由提出恢复诉讼申请。经法院催告,吴水盘未提交商标注册证。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是否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关键在于认定双方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及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虽然江西赣玛公司“赣玛”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国际分类号与赣州盘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水盘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国际分类号不同,但双方商品均使用在工、民用建筑上,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


“惟一的区别只在于江西赣玛公司商品为金属材料,赣州盘盛公司商品为非金属材料,即使商品有金属、非金属,价格有高有低,客户群有交叉等之差别。”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但依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很难区分双方商品的实质差异,应当认定双方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省高院审理认为,驳回赣州盘盛、盘盛环城上诉,维持原判。


不拘泥于《区分表》判定的判例


对于此案的判决,省高院民三庭邹法官认为,这是一起未按照《区分表》判定“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判例。


《区分表》是商标审查人员、商标管理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的参考,因此遇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我们惯常的思维模式是依据《区分表》来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但在认定商标是否侵权时,要以《区分表》为参照,同时也要对异议商标和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原材料等进行综合比对并作出评判。现在商标侵权花样翻新,如过分拘泥于《区分表》的认定标准,就易产生注册商标维权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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