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协议停止 仍继续使用商标成被告

来源:温州都市报作者:佚名 2011-07-191158

加盟协议终止却仍在使用别人的商标名号,浙江温州永嘉瓯北小荧星艺术学校因此被告上法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永嘉瓯北小荧星艺术学校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

加盟协议终止却仍在使用别人的商标名号,浙江温州永嘉瓯北小荧星艺术学校因此被告上法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永嘉瓯北小荧星艺术学校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及停止使用包含“小荧星”字样的学校名称,另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鹿城区小荧星艺术业余学校经济损失31.2万元。

自2005年5月起,温州鹿城“小荧星”以与他人联合投资或由他人加盟的方式在浙江龙湾、瑞安、乐清、永嘉等地开设培训机构。2006年,单某与该校签订加盟经营协议,约定以加盟的方式设立小荧星艺校瓯北分校,从事少年儿童艺术教育培训,合作期为两年,加盟费共计15万元。2008年8月,双方续签了两年合同,加盟费为20万元,管理费每学期2万元。

温州鹿城“小荧星”诉称,去年8月31日,加盟协议终止后,瓯北“小荧星”理应停止使用含有“小荧星”字样的校名及标有“小荧星”字样的教学招生宣传资料,但对方校名中仍有“小荧星”的字样,宣传资料上还突出使用了“小荧星”字样,并使用了与该校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及“荧星宝贝”的字样,客观上给学生家长造成了混淆,为此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瓯北“小荧星”则认为,该校校名是依法向有关部门注册的,因此享有合法使用权,也不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荧星”字样的情形,没有侵犯小荧星商标及图形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荧星宝贝”、“荧星班”、“小荧星艺校”等字样侵害了小荧星商标专用权,使用的图形标识也侵害了原告的图形商标专用权,这种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仍然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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