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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两女子仍受人雇佣,销售假冒名牌的包、皮夹、手表等商品,价值达到480万余元。3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销售
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两女子仍受人雇佣,销售假冒名牌的包、皮夹、手表等商品,价值达到480万余元。3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金某拘役6个月、姜某拘役5个月15天,并各处罚金2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的一审判决。
江苏省宿迁市女子金某和四川省自贡市女子姜某在上海做生意,分别暂住在黄浦区和虹口区。2011年5月和8月,两人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先后受他人雇佣,在黄浦区福建中路一民居内,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1年10月18日,两人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各类假冒的LV、GUCCI和CHANEL等注册商标的包、皮夹、手表等商品700余件。上述被查获的商品,尚未销售,也无标价,无法确认其实际销售价,故经依法鉴定,市场价值人民币483万余元。
法院认为,金某和姜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两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销售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金某是被雇佣者,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愿意帮助缴纳罚金,希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综合考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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