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代卖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法制网作者:梦魇整理 2012-07-261763

一边是世界高端汽车品牌保时捷,一边是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内的汽车经营商富甲天。 保时捷公司认为,富甲天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多处擅自使用保时捷公司的 注册商标

一边是世界高端汽车品牌——保时捷,一边是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内的汽车经营商——富甲天。

保时捷公司认为,富甲天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多处擅自使用保时捷公司的注册商标,已涉嫌侵害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有恶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富甲天公司则称,自己是获得工商部门批准的综合性汽车经营企业,始终以综合性汽车经销商的定位进行宣传,作为经营主体的身份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两家公司对簿公堂,孰是孰非?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天津富甲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保时捷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的详情。

惹上官司:代卖汽车属于商标侵权?

“保时捷”、“PORSCHE”、“盾牌图形”,似乎人们看到这些,就看到了豪华高端车的品质。

那么,如果一家汽车卖场内的墙壁、展厅立柱、标示牌、甚至员工服装上都明确印有这些商标,并且对外销售保时捷的经典款汽车,汽车卖场这样的行为是否对保时捷公司造成了侵权?

2010年1月,基于以上情况,保时捷公司一纸诉状将富甲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富甲天公司立即停止对保时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

原来,早在2009年5月,富甲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某委托公司代为转卖其2008年在青岛格尔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保时捷凯宴汽车一辆。同年12月,案外人张某委托富甲天公司代为转卖其2008年在保时捷4S店购买的一辆蓝色保时捷Cayman跑车。

对此,保时捷公司认为,富甲天公司的代卖行为未经授权,且不能证明其所代卖的汽车是保时捷原厂生产的汽车或是在中国境内指定销售的汽车,构成了对保时捷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另外,据保时捷公司向天津市泰达公证处申请的保全证据公证所附照片显示,富甲天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墙壁、展厅立柱、标示牌以及员工服装等多处使用了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保时捷”文字商标、“PORSCHE”英文商标、“盾牌图形”商标,涉嫌侵害保时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富甲天公司未经保时捷公司的授权许可,亦不具有销售二手车的经营范围,其在经营场所内的墙壁、展厅立柱、标示牌、员工服装等处使用“保时捷”、“PORSCHE”及“盾牌图形”注册商标,其行为侵犯了保时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称,虽然富甲天公司提出其并未侵害保时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但是富甲天公司大量使用保时捷公司的商标在主观上并非善意,且富甲天公司代为转卖两辆保时捷汽车的行为不属于合法使用保时捷公司商标的情形。法院判决,富甲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保时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以任何形式使用保时捷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赔偿保时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富甲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终审改判:车辆代卖不构成商标权侵害

针对保时捷公司的质疑,富甲天公司提供了两台保时捷汽车的定购单、海关报关单、代卖协议等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确为保时捷公司生产的原厂车。

富甲天公司认为,展厅的正中央已明示经营主体的身份,对于保时捷商标仅仅是为了向消费者介绍所销售的汽车时使用,同时指明了商标专用权人,考虑购买此类高档车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以及购买时谨慎考量的程度,他们的行为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天津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富甲天公司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系为他人代卖两辆保时捷汽车,原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正确,但该两辆车并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二手车,原审法院因上诉人不具有销售二手车经营范围认定其为他人代卖两辆保时捷汽车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不当,有无二手车销售资格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况不论涉案两辆汽车是否属于二手车,只要是经保时捷公司许可生产、销售的保时捷汽车,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再销售行为并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销售车辆的行为侵犯被上诉人的“保时捷”等商标专用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销售卖场两侧的展厅立柱上装饰的保时捷汽车图片使用盾形标识是否侵权的问题,二中院认为,鉴于上诉人是在滨海国际汽车城内的综合性汽车销售商,在销售涉案保时捷汽车的同时还销售其他品牌的汽车,展区墙壁上亦装饰其他品牌车辆的图片,在立柱上装饰保时捷汽车及标识无非是出于美观并表明上诉人销售车辆包括保时捷名车的事实,该行为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妥。

但是,富甲天公司经营场地内身着保时捷标识统一服装的工作人员易给相关公众以提供保时捷汽车专业精修服务的印象,结合富甲天公司在展区办公场所内多处单独使用保时捷盾形图形标识,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富甲天系保时捷汽车的特约维修商户的错觉,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违反商标法规定,侵害了保时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二中院判决富甲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保时捷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驳回保时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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