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洛格”英文商号不容中文商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作者:商标客整理 2014-02-181572

北京凯洛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凯洛格公司)在其成立之初便提出凱洛格KelloggCompany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其权属一直未定。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行

北京凯洛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凯洛格公司)在其成立之初便提出“凱洛格Kellogg&Company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其权属一直未定。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行终字第635号判决,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美国家乐氏公司(KELLOGG  COMPANY)的在先商号权,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凯洛格公司于2004年7月提出第4193035号“凱洛格Kellogg&Company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在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家乐氏公司提出异议。

历经异议、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一审,在主张均未获支持后,家乐氏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家乐氏公司诉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同时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家乐氏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其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不予采信的做法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新证据的采信规则,且未合理考虑行政诉讼的救济价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中的“Kellogg&Company”与家乐氏公司的在先商号“Kellogg  Company”近似程度较高,而且家乐氏公司的企业商誉及影响力足以延伸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领域,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与家乐氏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及于家乐氏公司的授权,从而产生混淆,使家乐氏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此外,法院认为家乐氏公司并未说明其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未在异议复审阶段提交存在合理事由,同时家乐氏公司亦存在其他的救济途径,因此对家乐氏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不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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