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四人铤而走险 冒用商标贩卖食盐

来源:大江晚报作者:刘苗苗 2014-04-031563

小编今天看到的冒用他人 注册商标 生产或销售的侵权案件还真是多啊,这不,为赚取利润,芜湖有四个人冒用他人商标贩卖食盐买卖。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2012年11月

小编今天看到的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或销售的侵权案件还真是多啊,这不,为赚取利润,芜湖有四个人冒用他人商标贩卖食盐买卖。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2012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向喻某某提议将买入的大包装食用盐分装成小包装后销售牟利。喻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两人一拍即合,此后分工协作,喻某某负责联系购买小包装食盐袋。曾某某将印有“中盐”商标标识的食盐包装袋样品提供给喻某某,喻某某联系被告人袁某,由袁某找人制造印有“中盐”商标标识的食盐包装袋。喻某某和袁某商定,印制5万件食盐包装袋,每件0.19元,共计9500元。后袁某联系被告人谢某某,由谢某某以每件0.17元的价格向袁某提供5万件食盐包装袋,共计8500元。

2013年1月底,曾某某用非法制造的食盐包装袋分装大包装袋食盐对外进行销售,同年3月份,被芜湖市盐务管理局查获。2013年4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喻某某主动投案;同年9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广东省潮安县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23日,被告人袁某主动投案。

被告四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按我国《刑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四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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