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重合是否是巧合?

来源:潍坊晚报作者:刘苗苗 2017-07-063643

4月5日,潍城区新纪元建材市场商户朱先生反映,近期有顾客询问寒亭区百汇大市场一家名为步云楼梯的店铺是否是他开的分店,这令他感到很纳闷。据了解,寒亭一商家牌匾

4月5日,潍城区新纪元建材市场商户朱先生反映,近期有顾客询问寒亭区百汇大市场一家名为步云楼梯的店铺是否是他开的分店,这令他感到很纳闷。据了解,寒亭一商家牌匾与朱先生注册的“步云”商标有重合,并且都销售步云楼梯,但货源与朱先生经营的步云楼梯完全不同。寒亭那家店铺涉嫌商标侵权。

朱先生表示,他在潍坊城区从事步云楼梯生产及销售已多年,早在2008年就注册了“步云”商标。

“我现在在城区只开了两家步云楼梯专卖店,一家位于潍城区新纪元建材市场,另一家位于寒亭区红星美凯龙商场。如果其他商家要销售我们的步云楼梯,必须经过我的授权,寒亭区百汇大市场这家店铺名称与我的商标有重合字眼,而且声称跟我们是一家,卖的同样是步云楼梯,这岂不是商标侵权?”朱先生说。

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工业区内,是一家专业设计、生产、销售各类家用钢木楼梯、商用钢木楼梯、工程楼梯及楼梯配件、楼梯立柱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有双梁楼梯、斜梁楼梯、中柱旋转楼梯、楼梯配件等。该公司经理被问到此事时,该公司经理承认未进行相应的商标注册。

朱先生作为“步云”商标持有人,霸州市步云楼梯厂生产并销售步云楼梯已涉嫌商标侵权。“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最重要的判断条件是是否会造成消费者误解,生产厂家使用这种模糊用语宣传,极易误导消费者。”袁延武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销商明知所售产品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也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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