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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也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也提出了申请,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 想必很多企业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疑问吧?一方面企业希望能尽
已经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也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也提出了申请,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
想必很多企业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疑问吧?一方面企业希望能尽早使用该受让商标,为企业创造效益,另一方面企业又担心使用后是否会存在侵权等相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十二条均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如果该商标的转让于2014年2月20日被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于2014年3月26日才刊登进行公告,那么企业应自2014年3月26日起真正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但在我们的现实中,做商标转让的会说当天转让,当天可以使用,这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正常的是按照上边的法律,但有的需要和商标所有人协调好,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被转让人就可以使用了,也就是上边所说的当天转让当天使用。不过为了以防万一,还是按照法律来吧,保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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