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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河南的刘某在德阳经营一家酒类销售店铺,其店内销售的部分五粮液酒,进价仅1200元一箱(6瓶),刘某出售时却提高价钱为每瓶850至880元的价格。昨日,四川省高级人
来自河南的刘某在德阳经营一家酒类销售店铺,其店内销售的部分五粮液酒,进价仅1200元一箱(6瓶),刘某出售时却提高价钱为每瓶850至880元的价格。昨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德阳市旌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刘卫兵经营的店铺内查获疑似假五粮液酒(52度500毫升)104瓶、假五粮春酒(45度500毫升)36瓶、假五粮液十五年年份酒(52度500毫升)1瓶,货值12.6万余元。经鉴定,141瓶酒系假冒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的假酒。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刘某的行为侵害了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刘某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刘卫兵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主要围绕两个焦点进行庭辩,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证明书》是否具有合法性,其鉴定意见能否采信;以及刘某对其销售假冒“五粮液”、“五粮春”酒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鉴定证明书》所作的鉴定意见应当是合法、公正的,应予以采信。其二,刘卫兵销售假冒“五粮液”“五粮春”酒,其行为侵犯了五粮液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刘卫兵销售假酒的行为,具有恶意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综上,刘卫兵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延伸:
根据5月1日即将执行的新《商标法》,商标侵权赔偿额由现行的“违法经营额或因侵权所受损失的等额赔偿”改为了“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而法定的赔偿额上限也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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