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商标维权获赔10万

来源:天府早报(成都)作者:刘苗苗 2014-04-231370

来自河南的刘某在德阳经营一家酒类销售店铺,其店内销售的部分五粮液酒,进价仅1200元一箱(6瓶),刘某出售时却提高价钱为每瓶850至880元的价格。昨日,四川省高级人

来自河南的刘某在德阳经营一家酒类销售店铺,其店内销售的部分五粮液酒,进价仅1200元一箱(6瓶),刘某出售时却提高价钱为每瓶850至880元的价格。昨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德阳市旌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刘卫兵经营的店铺内查获疑似假五粮液酒(52度500毫升)104瓶、假五粮春酒(45度500毫升)36瓶、假五粮液十五年年份酒(52度500毫升)1瓶,货值12.6万余元。经鉴定,141瓶酒系假冒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的假酒。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刘某的行为侵害了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刘某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刘卫兵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主要围绕两个焦点进行庭辩,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证明书》是否具有合法性,其鉴定意见能否采信;以及刘某对其销售假冒“五粮液”、“五粮春”酒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鉴定证明书》所作的鉴定意见应当是合法、公正的,应予以采信。其二,刘卫兵销售假冒“五粮液”“五粮春”酒,其行为侵犯了五粮液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刘卫兵销售假酒的行为,具有恶意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综上,刘卫兵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延伸:

根据5月1日即将执行的新《商标法》,商标侵权赔偿额由现行的“违法经营额或因侵权所受损失的等额赔偿”改为了“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而法定的赔偿额上限也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提交成功

您的信息我们已收到,我们会尽快上传!!

如有问题可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我的收藏
立即咨询
400-700-0065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提交成功

已经收到您的询价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发布求购信息

*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提交
提交成功

已经收到您的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会员登录
发送验证码 (60s)后获取
登录

登录即表示您已同意《中细软服务协议》

遇到问题: 联系在线客服

提交成功

感谢您的支持与建议,我们会持续优化网站,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确认
收藏成功

登录成功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提交成功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