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鞋帽(25类)
- 酒商标(33类)
- 食品商标(29类)
- 医药商标(05类)
- 方便食品(30类)
- 科学仪器(09类)
- 日化用品(03类)
- 餐饮住宿(43类)
- 广告销售(35类)
- 健身器材 (28类)
- 更多
热门商标推荐
在分类中搜索“”
随着新《商标法》的实施,驰名商标不能再用于宣传和产品包装。记者走访了长春的一些商场和超市,发现一些产品的包装和宣传上,仍有驰名商标字样。不过,这些均
随着新《商标法》的实施,“驰名商标”不能再用于宣传和产品包装。记者走访了长春的一些商场和超市,发现一些产品的包装和宣传上,仍有“驰名商标”字样。不过,这些均系5月1日前生产的库存产品。
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条款,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吉林省工商局在解读新《商标法》时也表示,此次增加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而在长春火车站附近一家大型超市里,记者还是找到了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多款白酒。销售人员解释称,这些系库存的产品,新的产品不会印有“驰名商标”字样。随后该销售人员指了指旁边两款包装类似的产品。“这是新的包装,都是同样的产品,这款库存的印有‘驰名商标’,那款是新引进的没有‘驰名商标’。”该销售人员称,自从新《商标法》实施以来,他们一直在进货时就严格把关,坚决不让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进来。
记者在观察该超市销售的多款“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后发现,这些产品大都是在2014年3月份前生产的。
“依据新《商标法》,5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将不能印有‘驰名商标’,商家也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产品广告宣传,违法者将面临10万元的处罚。”吉林省工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如果是在5月1日以前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至完毕。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关于我们| 推广服务|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中细软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30544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86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5号长江湾广场 传真:010-58143981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700-0065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