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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据了解,一位名叫成超的自然人,同时注册了近60个 商标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以成超作为申请人查询,发现同时出现了59个知名或不知名的商
据了解,一位名叫“成超”的自然人,同时注册了近60个商标。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以成超作为申请人查询,发现同时出现了59个知名或不知名的商标注册号/申请号。在成超申请注册的59个商标中,包括了强生、洁婷、湾仔码头、吉百利、EMS、新民晚报、辛拉面、玫琳凯、英纳格、良友金伴、可的、雅培、光明等不少知名品牌的同名商标。
成超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商标都是他“买的”:“我托人在网上找的,淘宝上有代理,然后当作产品自己用。”
对于究竟如何使用这些商标,成超并不愿意回答。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商标的字面虽然和平时常见的大牌相同,但类别却有所不同。
例如,雅培是奶粉品牌,但成超注册的“雅培”则归属于商标类号中的43类,即餐饮酒店类;“湾仔码头”是水饺品牌,成超注册的也属于43类餐饮酒店;“玫琳凯”是化妆品品牌,但成超则注册为10类,即医疗器械类。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詹毅律师告诉记者,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同样的名字,以不同的类别注册,在中国的法律是允许的。”
他举例,如果一种水饺品牌被人注册在包子上,这是不被允许的,但如果注册在水泥上,则是可以的,不过这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是驰名品牌,且新的注册会对其产生不当影响,则抢注行为不会成功。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晓宁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中国一共有45个大类,申请注册的时候是一标一类,一个商标可以申请在45个类别上。“一些国外的大牌如果在我国没有注册申请商标,就不一定有商标权,很多人正是利用了这个商标地域性规则打了一些擦边球。”
而记者采访多家企业了解到,许多企业对于和自己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注册并不知晓。
“抢注”产业链
一名从事知识产权的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职业抢注人”并不新鲜,不仅是个人,一些很小的公司、皮包公司都会做这样的事情。
实际上,更多商标抢注者和代理机构活跃在随手可及的网络平台中,而这也已形成了一个产业。
“名牌”难抢,抢注人就靠量来取胜。记者随意在淘宝网上找到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发现,例如在第30类食品调味大类中,包含了茶、咖啡、糕点等细分品类,记者仅翻阅了这家机构已注册商标第30类当中的茶类,就显示了170多个商标。
而就某一不知名商标的转让费用,记者从这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转让的代理费在1000多元,而这一商标自身的转让价格在2.6万元。
一名从事知识产权行业的人士告诉记者,商标恶意抢注现象,也与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不规范代理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他们对专利、商标等的审批环节、立法等各个方面都非常熟稔。“他们靠大量专利和商标生存,熟悉商标申请注册、转让等各种业务的门道,每替人代理一次就收几百到1000元不等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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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注册后的商标一旦成功转让就能获益,但一些“抢注人”也不免缠上官司。
成超就因“湾仔码头”商标和美国通用磨坊公司打了几年官司。
通用磨坊法务部一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从2009年开始,他们就申请撤销成超所注册的“湾仔码头”商标,“商标局2011年作出裁决,我们赢了。但成超不服、提出复议,到2013年6月,又维持裁决。2013年10月他提出了行政诉讼。随后,案件进入法院审理。”
上述通用磨坊人士表示,成超在2010年用“湾仔码头”的商标在苏州开了三家餐馆。“他使用湾仔码头的商标来卖水饺,我们知道了情况后,就提起了诉讼。”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通用磨坊初进中国的时候是在上世纪90年代,当时以30类即“食品调味”类注册了湾仔码头的商标。而成超的湾仔码头商标则是第43类“餐馆酒店”。
“美国公司不了解水饺的具体情况,以为会自动保护到其他相关行业。”该人士告诉记者,美国和中国在商标法上的规则有区别。“美国是只要注册了食品,会自动保护到餐馆等相关行业,但中国法律则需要自己去注册其他的类别。”
詹毅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类似于一些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遭抢注的事情并不少见,企业想要维权,就得耗费巨大的成本。
“我们花了很多精力、财力去解决此事。他(成超)拿我们的牌子去开店,如果出了食品安全的事情,会影响到我们。”上述通用磨坊人士告诉记者。
詹毅告诉记者,维权程序是比较漫长的。以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为例,根据2001年商标法,“最开始要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作出裁定后,任何不服的一方都可以继续向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如果再对裁定不服,可继续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再不服,可以再上诉到北京市高院,最后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而根据2013年商标法,要经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人向商评委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以及诉讼等法律程序。”
“有些企业打了十几年的官司也不为怪。”詹毅表示,作为维权者的企业通常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去经营品牌,而抢注人攀附这些品牌的信誉和知名度的成本很低,法律不应当鼓励这种投机抢注的行为。“很多时候,这些商标抢注以后往往并不会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詹毅认为,在完善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的同时,行政和执法部门应该在认定“抢注”行为上采取更严格有力的措施。
今年5月1日刚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这个原则关键还是看行政与司法部门的执行,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有力措施,规制商标抢注行为。”詹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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