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商标事务所伪造印章案件的分析

来源: 中国工商报作者:商标客整理 2014-06-131206

案 情 2014年4月,乙公司委托甲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事宜。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出具无违法投诉证

案 情

2014年4月,乙公司委托甲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事宜。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出具无违法投诉证明。甲商标事务所工作人员图省事,于2014年4月25日自行打印了一份无违法投诉证明,并模仿营业执照上“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章样式,在落款处通过电脑图像制作技术,伪造了一个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鉴。2014年5月22日,甲商标事务所将认定材料送交给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其有涉嫌伪造印章的违法行为。

分 析

对于此案应如何处理,办案人员就两个问题产生意见分歧。

(一)本案当事人涉嫌犯罪还是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商标事务所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理由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款的犯罪主体局限于自然人,本案中的伪造印章是单位行为。从本条款的字面意思理解,似乎只要存在伪造印章行为即构成该罪,但其实并非如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伪造印章行为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甲商标事务所只伪造了一枚印章,且在申报过程中被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属情节较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伪造印章的行为也多以达3个以上印章作为追究刑责客观方面的要件。因此,工商部门应依据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甲商标事务所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甲商标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刑法》相关条文不具体且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由司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衡量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责但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再由公安机关移送工商部门处理。对于这种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也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

(二)当事人伪造印章的行为发生在5月1日前,但是将认定材料递交给工商部门是在5月1日后,工商部门能否适用新《商标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商部门可以适用新《商标法》对甲商标事务所进行处理。理由是:甲商标事务所在材料递交前违法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将认定材料递交给工商部门属于伪造印章的连续行为,从这里开始扰乱了正常的印章管理秩序。虽然伪造印章行为在新《商标法》施行前已完成,但行为延续到新《商标法》施行后。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甲商标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不能适用新《商标法》对甲商标事务所进行处理。伪造印章是行为犯,一旦伪造实施完成,便构成违法行为,并不以“使用”行为或后果的发生为要件。印章伪造后未拿出来危害社会,只是处罚时的酌情考量因素。

以上两个问题,笔者均同意第二种意见。 

标签: 商标 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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