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细软代理第11379057号“金蔷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来源:中华商标超市网作者:范晓娟 2014-07-311111

案情简介: 申请人高丽芳350583198209010045(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1类碗、碟等商品上的第11379057号金蔷薇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第8768556号绿蔷薇

案情简介:

申请人——高丽芳350583198209010045(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1类“碗、碟”等商品上的第11379057号“金蔷薇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第8768556号“绿蔷薇+GR  STYLE+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379057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同商标局引证的第8768556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图形表现形式、整体外观、含义及读音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图形表现形式、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有明显的差别。

申请商标是整束的月季花或玫瑰花的俯视图案,从花心向外把每片组成花瓣都描绘的相当清晰,在枝干和叶子的衬托下栩栩如生;而引证商标仅由五片花瓣组成的一个花朵的侧面图形,二者给人完全不同的感知效果。再加上两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排列顺序上的明显差别,使其在整体外观上有较大的不同。

其次,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含义截然不同。

虽然两商标都含有“蔷薇”二字,但申请商标在其前面加入汉字“金”,使其脱离了“蔷薇花”作为植物名称的本质,晋升为艺术品的范畴;而引证商标“绿蔷薇”仍是对植物绿色蔷薇花的直观描述。可见,二者在含义上给相关公众完全不同的认知效果。

再者,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读音不同。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首个汉字的明显差异,使得两商标在读音效果上也大不相同,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性的听觉效应。

综上,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不存在共性和近似性因素,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轻易的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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