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商标,济南市民实名举报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作者:商标客整理 2017-07-052698

5月中旬,市民张启震实名举报,张庄路附近堆放了大量印有他人已 注册商标 的包装袋,涉嫌伪造。举报后,匡山工商所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称涉嫌犯罪,将案子移交

5月中旬,市民张启震实名举报,张庄路附近堆放了大量印有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包装袋,涉嫌伪造。举报后,匡山工商所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称涉嫌犯罪,将案子移交给槐荫公安分局。槐荫公安则称,工商提供的资料不全,不具备立案条件。两部门至今已“斡旋”近3月,此案到底由谁进一步调查,仍未见分晓。

市民反映:大批“草原兴发”包装袋惊现张庄路

张启震说,5月中旬,自己在张庄路193号院柳王商贸有限公司一间仓库,发现有人大批量存放印制有“草原兴发”商标的鸡柳包装纸袋。“草原兴发”是已注册商标,这样大批量堆放,或多或少涉嫌伪造,于是他实名举报。后匡山工商所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扣押了这批包装袋。共29麻袋,每袋1万多个。

“此外现场还发现了一些带有‘草原兴发’、‘柳王’商标的腌料,1200多袋,每袋50包。”他说,工作人员现场扣押了400包左右。

张启震自己本身是从事食品加工,有自己的厂子,之前曾注册并使用过“柳王”商标,后来该商标注销,作为调味品类,至今还没有注册下来。这次的腌料的包装袋,在“柳王”商标旁标注了“R”字样,涉嫌冒充已注册商标。“一些市民买了这种包装的产品,还以为是我们生产的,打电话投诉我们,弄得我们很被动。”他说,所以这次即便冒着被打击报复风险,他也要实名举报,就想澄清此事。

但让他郁闷的是,工商所扣押这批物品后,似乎就没有进展了。自己去找,工作人员说,这次数额巨大,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后来自己又去槐荫公安分局咨询,对方说目前不归他们管。“现在有人仍在销售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产品,谁能管管?”他说。

到底谁来调查?工商称移交公安,公安称无法立案

记者来到匡山工商所,一刘姓工作人员说,这次扣押的印制有“草原兴发”字样的包装袋数额大,涉嫌构成犯罪,他们没法处理,已移交给公安部门了。

该工作人员说,前期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过询问,一开始,相关人员承认了所作所为,但再次做笔录时,该人员就不承认了,且不提供账目。他们已调查完毕,终结报告也出来了,领导签了字,案子到此为止。他说,很多问题需要公安部门立案调查,这些不是工商的工作,也做不了。如果做了,那是滥用职权。“无论如何,我们已将案件移送了,应由公安部门处理,有没有犯罪事实,至少得先侦查。”

对此,槐荫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一工作人员说,匡山工商所确实曾提出移交案件的事,但他们未受理,原因是不具备立案条件。现阶段,工商部门应继续调查,等相关证据齐全后再移交给他们,否则还是无法立案。

此外,对于市民举报的在包装袋上标注“柳王”,冒充注册商标一事,匡山工商所相关人士说,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他们能管,但要作为第二个案子来调查,得慢慢研究。后又表示,没有特别针对这个事展开调查,举报人若能证明其销售的证据,他们就去查。“若真的这么容易找到证据,恐怕就不需要有关部门调查了。”张启震说。

资料是否齐全?工商称资料已足够,公安称资料仍不全

7月下旬,匡山工商所工作人员曾称,6月17日,他们已将相关资料交给公安部门,对方没给出正式的答复。只听说资料不全,

但他们是按程序移送,没有问题,“我们提交的材料已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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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相关工作人员说,工商部门提交的资料确不齐全。一般来说,涉及材料至少应包括两方面,一是相关企业提供的证明,证明商标是伪造的、包括具体数量、金额等;另一方面,工商应证明相关人员有销售行为,也就是证明这些包装袋、腌料等用于出售。

该工作人员还说,在证明方面,工商提供的材料写得非常模糊,还不足以证明是“伪造”;至于证明销售的材料,更是有点“糊弄人了”,询问笔录非常简单,且所扣物品从哪来的等问题,都没有说清楚。这么长时间了,按理说工商早该准备好这些材料了。

近日,记者再次来到匡山工商所,刘姓工作人员说,他们又联系了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让对方出具了一份证明函,证明了其已注册商标被伪造。前几天他们将材料送到公安槐荫分局,那边未正式接受。他说,一般来说,一方递交了材料,另一方不接是不可以的,可以接了之后给出书面答复再退回。

槐荫公安分局法制处相关人士表示,工商部门相关人员确实又来过,其提交的材料还是不全。目前情况是,相关鉴定有了,涉案数量也够了,但还差销售方面的证据,无论是笔录还是相关材料,都没有体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要成立,相关要件缺一不可,这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工商部门还是得把材料补齐。

槐荫工商:若不构成犯罪则工商管,将继续调查

对于此事,济南市工商局槐荫分局相关人士表示,已向领导汇报,到时会让工商所相关负责人抓紧落实情况,下一步还将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再次调查。此案若不构成犯罪,工商部门应该管。他说,经调查,柳王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在段店南路,他们去找过,但没找到人。对此查实后将锁定其相关信息,该企业若再办业务,必须作出解释。

针对市民举报的有人在“柳王”商标未注册下来前标注“R”一事,该人士说,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事我们跟工商所说了,得查一下。”

律师解读

公安立案,证明“销售”是前提

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登强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几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除了“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外,很关键的两点就是,客观上要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行为;主观上要故意销售。

李登强说,公安部门立案必须完全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执行。就本次事件而言,要想立案,客观上必须有销售行为,即证明其确实销售了这种包装袋,且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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