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肖像引争议 商标注册也看脸?

来源:中细软作者:郑萌 2014-08-202420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 转载请注明出处: www.gbicom.cn 随着不久前《来自星星的你》的热播,对都教授的恶搞从未间断,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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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不久前《来自星星的你》的热播,对“都教授”的恶搞从未间断,其中最近一张超市对某品牌酸奶的陈列中,因代言人不同而价格相差一毛钱的图片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有网友还笑言“搞不懂,凭什么他要比周董贵一毛”,作为中国音乐界偶像天王,周董的粉丝们为这区区一毛钱上的差异而不服,为什么天王级的人物会输给韩国小鲜肉?想必这又将引起一场粉丝间的口水大战。

不过根据以往粉丝大战的经验,想必最后只能以当事人沉默告终又或是周董、都教授出面安慰自家粉丝以平息事态朝着不好的方向发展!

同为伊利牛奶,都教授为什么比周董贵一毛?

随后又有网友就“搞不懂,凭什么他要比周董贵一毛”回复“以后商品的形象代言人也应该申请注册,渐渐地这些明星就能帮商标分担识别功能了呢。”,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名人肖像真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商标与品牌价值的关系

金秀贤作为韩国后起之秀,在中国也是火的一塌糊涂,代言更是横扫中国各个领域,半年超1.5亿,数量多达35个,网友直喊“让人崩溃”。而这也正体现了“金秀贤”的名人效应,出现“都教授比周董贵一毛”的现象也是很自然的。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今天,利用名人效应将消费者的目光集中到商品上的做法甚是普遍。而商标是品牌价值的体现,“都教授比周董贵一毛”的现象不排除会引起不少商家启用名人肖像注册商标的想法。

名人商标之肖像

我们说,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名人一直是大众目光的焦点,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名人商标”也是格外引人注目的,其中以名人名字成功注册的商标国内就有李宁运动服、张小泉剪刀、童非宴酒等。就是在国外像拿破仑酒、林肯轿车、丘吉尔香烟等等也会引起大家的特别注意。

更多的商家认识到肖像商标的商业价值,当前我们在市场上能看到的以人物肖像注册为商标,尤其是像老干妈、霸王洗发水、王守义十三香等等这样以经营者的肖像作为商标的情况十分常见。

陶华碧老干妈及图

 

 

霸王商标及图

 

王守义十三香商标及图

而这里所用的肖像也只是狭义意义上的肖像,而广义的肖像还包括人物的整体形象,如王致和腐乳。肖像既可能是照片,也可能是绘画。

王致和腐乳商标及图

中细软就“名人商标”在《“潘石屹”转行卖寿衣?“名人商标”有变数》一文中对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审查等相关问题作了简单概述,其中涉及到了姓名权和商标法的碰撞,而这里启用名人肖像注册商标又涉及到了肖像权与商标法。

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先“肖像权”的理解和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进行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所以说以肖像为基础的名人商标注册是在法律允许之列的。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范畴,申请注册名人肖像商标时,对在世和去世名人两种情形要区别对待:

1、对于在世名人,要本着尊重当事人“在先权利”,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提到的“在先权利”,包括名人本人对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商标权之外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厂商字号权)等对象的支配权。一旦本人同意或达成某种协议,其他机关无权干涉。

注: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商标《审理标准》中对于肖像权侵犯案件审理的解释,未经允许,将他人的肖像做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将不被接受。如果他人擅自将自己的特征注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在先权利。

2、对于去世名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还要依靠商标审批部门对社会情感的主观把握。

3、如伟人肖像,还有可能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肖像而不能进行商标注册。

肖像申请商标注册也要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如果是以自然人本人肖像申请商标,需提供相关资质及申请文件,还要有肖像权人身份公证,由肖像人本人亲自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以非本人肖像申请注册商标,需提供经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使用协定书。

专家评析

就网友提出的建议:将“都教授”扮演者“金秀贤”的肖像注册为商标以使商品获得更大经济效益,中细软知识产权专家强调,避免名人肖像商标注册纠纷,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1、尊重在世名人“在先权利”;2、避免注册不当。

中细软作为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现不少客户在申请商标注册中“搭便车”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不只表现在利用名人效益这一点儿上,还会借助一些知名商标的名气模仿制作商标,这里只能建议商家慎重,不然不仅给申请带来一定的困难,还有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个性、独树一帜的商标是王道,对于追求“名人商标”的企业多少有“搭便车”和不劳而获的嫌疑,只是看重了它暂时的名人效益,没有把眼光放长远。这种企图借助他人名气注册商标的行为纯属投机取巧,容易造成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只会阻碍自身企业发展。

对于有远见的企业不应该只是看到眼前的利益,对商标的追求应该更具独创性,符合企业自身的发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自主创新,踏踏实实做品牌才是关键。依法注册是保护商标专有权的前提,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中细软建议企业及时将自己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同时避免被抢注,恶意竞争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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