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七问 中细软解读140字的知识产权之谜

来源:中细软作者:彭文雪 2014-09-051637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 转载请注明出处: www.gbicom.cn 2009年新浪微博横空出世,应有尽有的海量信息,短小精悍的内容,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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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浪微博横空出世,应有尽有的海量信息,短小精悍的内容,点赞、转发、评论、收藏,简单的操作方式,极大地提高了互动率,让大家玩的不亦乐乎,微博开始风靡互联网,开启了一个全新的自媒体营销时代。然而,一个新生事物的诞生总是伴随着无数的争议和讨论的,盗图、商标、抄袭……你可曾想过,你点的不是赞,而是颗知识产权地雷吗?

1、使用“微博”侵权吗?

很多互联网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自媒体平台,并且都以“XX微博”命名,这样合法吗?

中细软专家详解:

2009年8月28日新浪微博内测版上线之前的26日,新浪公司就申请了微博系列商标。目前新浪已经成功注册到了“微博”商标35类(广告销售)、“新浪微博”商标42类(网站服务),拿到了商标注册证。

取得国家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就意味着商标专有权正式确立。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旦确定商标侵权,侵权方不仅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还要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微博不是通用名称吗?

除了新浪公司,腾讯、网易、人人网都推出了自己的微博产品,微博商标不是通用名称吗?为何可以注册为商标?

中细软专家详解:

我国《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关键时间点就是“核准注册时”。

2009年新浪公司申请微博商标时市场上并没有微博一词,微博的名称属于新浪首创,而在核准注册时微博一词也并未成为通用名称,微博成为大众熟知的名称是因为新浪在推出微博产品之后,行业内看到该产品的市场前景,而不考虑微博商标是否已被新浪申请,纷纷推出类似的产品并以微博命名而造成的。

若业内对微博商标是否是通用名存在争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微博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3、微博内容是否属于作品,享有著作权?

140个字的微博属于作品吗?微博字数只有140个,而且是数字化产品,应该被认定为作品吗?

中细软专家详解: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受保护作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根据该条款,“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可见,文字内容(智力创作成果)是否属于受保护的“作品”,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没有字数限制。

而且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化作品尽管脱离了有形载体,但同样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被复制、下载,甚至制作成有形产品的,因此发布在微博上的原创文字内容、图片等网络数字化产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转发微博侵权吗?

除了是自媒体平台,对于很多人来说,微博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交工具,大家经常通过转发来分享好玩的信息,既然微博内容属于有著作权的作品,那么转发微博侵权吗?

中细软专家详解:

法律上认为,微博的一项基本功能就是转发,因此原创者将内容发布在微博上也就意味着其愿意接受转发这一基本功能,就是默示许可别人转发自己的微博。而且转发的特点是能够显示原始帖子的全部内容以及原始发帖人的名字,所以转发能够体现对别人创作的尊重。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发是不侵权的。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原创者不希望别人转发自己的作品,在作品上标注了“不得转发”的声明,这种情况不存在默示许可了,视为著作权人未许可,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

5、在微博以外的平台使用微博内容算侵权吗?

微博上发布的段子、图片有很多被发布在其他平台上,这种情况算侵权吗?

中细软专家详解:

我国《著作权法》当中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况,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只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即可将微博内容转载到其他平台。

这条法律条款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是否侵犯了原创者的著作权,关键点在于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而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首先要判断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范围,具体情况可以向中细软进行免费咨询。

有一种很常见的现象就是,一些出版社、报刊杂志未经原作者许可,将原创微博的内容转载到报纸、杂志、图书中进行出版、发行,不注明出处,也未支付报酬。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

另外,如果不通过微博的转发功能,而是把原始帖子中的内容复制下来,当成自己的微博内容再发出去,没有体现原始发帖人的名字,把别人的原创作品作为自己的微博内容发出去,即使发布在同一微博平台,也属于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7、微博如何维权?

网络上有很多盗图、抄袭的现象,如果被侵权,应该怎么办?

中细软专家详解: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微博中,若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评论、私信、向相关的微博运营商投诉等方式告知侵权方,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若著作权人要求经济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协商、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小标提醒大家,传播速度快、开放程度高、共享范围广是网络的一大特色,也是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最大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二者的保护程度不同。

通过这篇文章,相信更多的传播者也可以明白,盲目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原创作品进行商业活动是侵权行为,希望各企业与个人予以警惕,尊重他人权利,切勿做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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