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声演员笑林去世 别让追忆变成侵权

来源:中细软作者:彭文雪 2015-03-241392

昨日据媒体消息,著名相声演员笑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5年3月23日凌晨在京去世。 笑林先生自幼喜欢曲艺,后拜马季为师学习相声,因其在相声表演中逼真的模仿,被观

昨日据媒体消息,著名相声演员笑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5年3月23日凌晨在京去世。

笑林先生自幼喜欢曲艺,后拜马季为师学习相声,因其在相声表演中逼真的模仿,被观众誉为“笑林广播电台”在中国广为流传。笑林1980年起与李国盛合作,创作、表演相声一百多段,多次获得中国相声大奖。他曾连续12年登上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舞台,表演了《怪声独唱》《学播音》《攀比》《送春联》等作品。2001年,他与赵保乐等人表演的相声《咱也试一把》成为其春晚绝唱。

得知笑林突发白血病去世的消息之后,相声演员姜昆、李菁、苗阜、演员六小龄童、歌手孙悦等人等纷纷表示哀悼。一些电视台、广播电台也特别制作了笑林作品专辑,在黄金时段轮番播出,以表示对这位相声名家的怀念与惋惜之情。

但是,小知想说,寄托哀思本意虽好,但也要适度,切不可让追忆变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了表演者享有播送权、录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除表演者身份权与表演形象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其他权利的保护期均为首次表演完成后起五十年。他人若想要公开播送、复制、发行表演者的现场表演需要经过表演者许可并支付其相应的报酬。

笑林的经典作品大部分是与与李国盛等人的合作表演,且这些作品大多创作于上世纪80、90年代,距今不过短短三十年,依然处于保护期内,因此,传播者在播放、复制乃至发行这些作品时应考虑到表演者的合法权利,依法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

另外,在笑林的表演作品中还存在着另一种权利人——著作权人,也就是创作这些相声脚本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拥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汇编权等在内的权利,他人若想要使用这些相声脚本进行表演,还需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此之外,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精神,他人若想要播放、录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笑林表演的作品,在取得相关表演者的许可之外,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才可。同时,《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这些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一般来说,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均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小知提醒各位,斯人已逝,幽思长存,出于尊重的追忆也要以尊重其合法权利为基础,切莫让追忆变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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