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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为迎接110周年校庆,复旦大学发布了新版官方宣传片,随后被指涉嫌抄袭,与东京大学的宣传片
5月27日,为迎接110周年校庆,复旦大学发布了新版官方宣传片,随后被指涉嫌抄袭,与东京大学的宣传片高度相似。对此,复旦校方通过官微进行道歉,并否认抄袭,“创作剧本过程是独立的”,随后连夜撤换成新的宣传片。可是人们很快发现,第二版宣传片也与德国某大学的宣传片有些相似。除此之外,包括校庆的标识和歌曲等也有模仿痕迹。这三连抄让复旦大学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舆论危机中。
“持续发展的数字化技术可能很快就会使他们无所遁形。”法律思想家理查德·波斯纳的这句话,如今用来观察此次复旦大学官方宣传片“涉嫌抄袭”事件恰好“对号入座”:因为我们不能想象,如果不是网络时代,这样的“抄袭事件”是否可以为人所知。
或许从这次事件中我们可以管窥的不仅是当今大学抄袭成风,著作权意识薄弱,也让人们反思这个社会怎么了,如果人人都惯于剽窃他人成果,陷入了拿来主义的文化病症中,长此以往,这可能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因此,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代理届的NO.1,中细软的小知有义务为大家厘清事件真相——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复旦大学这是属于创意的借鉴,还是内容的侵权?又该如何看待创意模仿与自主创新?
抄袭认定无量化指标,法律保护作品并非创意
抄袭,是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注意,这里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有没有量化指标呢?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首位商标法博士黄晖认为,《著作权法》中对于抄袭的判定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一般从是否有“接触的可能”和是否“实质性相似”进行判定。比如复旦坦诚制作团队参照过东京大学的宣传片,就可以认定有“接触的可能”;而其中的细节、桥段等多处重叠,则可认定其为“实质性近似”,这样看来复旦大学的宣传片确实涉嫌抄袭。
对此,复旦大学却一口咬定,只是对东京大学宣传片《Explorer》进行“创意借鉴”。这是否站得住脚跟呢?创意,是指对现实存在事物的理解以及认知,所衍生出的一种新的抽象思维和行为潜能,俗称点子、策划等,是创意人将构思的“胸中之竹”转化为“手中之竹”的重要过程,这种想法或构思常常通过某种有形的载体(如影视、雕塑、绘画)表现出来。例如,东京大学宣传片《Explorer》的创意就在于,通过一个昔日毕业生身着职业服装在母校漫步的形式,追忆其在学校的生活直到实现职业理想的过程。
而依据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即保护的是作品本身,而并非是里面的创意。这就意味着不同的人可以就相同的主题、思想重新进行独立表达。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只要演绎为不同的表达,就不能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结合本案来看,“昔日毕业生身着职业服装重返母校追昔抚今”是创意,但又却是每个学校都可能发生的事,东京大学毕业生身着宇航服,经历太空旅行返回地球重游母校,而复旦大学毕业生身着试飞服,架机失控脑海浮现母校重获平静。两者相较,应属于同类思想的不同表达,至少在著作权法上,这种表达的自由是不受创意者垄断的。
因此,综上所述,复旦大学宣传片是否涉嫌抄袭,还有待权威部门的专业认定。
标识未注册受著作权法保护,已注册当心商标近似判断
复旦大学此次抄袭门事件除了宣传片本身,还涉及“校庆标识存在模仿”问题。一个机构的标识与徽章如果已经申请商标,则属于商标近似问题。我国商标法将“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作为判断近似的关键要素,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判断标准为参考依据。比如“哈哈娃”极易被混淆为“娃哈哈”,“脉动”极易被混淆为“脉劫”,虽然没有“用尺子量”,但是很容易判定为侵权。
但如果徽标图形并未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拿来“使用,这是因为具有独创性的徽标本身就可以构成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呼吁教育部介入调查,得出权威结论以正视听
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说,抄袭属于民事侵权,如果东京大学不认为复旦大学有抄袭行为,不起诉复旦大学,不追究复旦大学的抄袭责任的话,那么职能部门其实不必介入,也就不存在复旦大学抄袭一事。
但是作为一个有着110年历史的中国著名高校,发生这样的事情确实影响“百年基业”和声誉威望。因此,小知还是建议国家教育部介入调查,并交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认定,给出一个权威结论。这既是还复旦大学清白的必要之举,也是惩戒可能真的存在抄袭行为的复旦大学的证据。
对于此次事件,人们感到不满的不仅是复旦校方的抵赖不认与含混其词,更是公关失败背后所显露的中国大学创新意识的欠缺与知识产权观念的薄弱。可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不能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更应该是亿亿万万个国人携手努力的未来。中细软14年来奋战一线,不断攻关前行,只为为国人、为国企智慧财富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最有力的信息支持与解决方案。
最后,让我们重温波斯纳在《论剽窃》中的一句话以示自醒:“剽窃的污迹似乎永远不会完全褪去,这并非因为剽窃是一个极为可恨的罪过,而是因为,它令人难堪地表明了自己的次等属性;剽窃(抄袭)者是可悲的,甚至近乎滑稽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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