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头儿子》忽视版权“头破血流” 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中细软作者:贾珂 2015-07-241446

7月21日,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状告央视动画公司侵权并索赔一案终于有了结

7月21日,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状告央视动画公司侵权并索赔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1日对外公布,该案已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央视动画公司翻拍的《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构成侵权,赔偿杭州大头儿子公司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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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作为风靡全国近20年的卡通形象,是一代80后抹不去的记忆,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这次的著作权纠纷案又究竟是怎样的呢?容小知从头到尾给大家理一理。

经典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1995年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制作的人气动画片,其主要人物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造型由刘泽岱设计。当时,导演崔世昱找到刘泽岱说要做动画,刘泽岱在导演等人的要求下,当场画了三幅人物平面图,也就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原型。

2012年,刘泽岱与一位洪姓男子签订了的著作权转让协议,随后,杭州公司又从洪姓男子手中购得该著作权。2013年11月,中央电视台翻拍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央视少儿频道《银河剧场》播出,杭州公司因此将央视动画告上法庭。

专家指出,当时,《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导演崔世昱委托刘泽岱担任原型设计,刘泽岱在没有收取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当场完成了三名动画主角的人物形象设计,形成了三张平面设计图;此外,动画片里著名人物设计是刘泽岱,因此,刘泽岱对这三个人物享有著作权。

但随后,刘泽岱与洪姓男子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洪姓男子又将三人物动画形象的著作权转让给杭州公司,至此,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已经落入杭州公司之手。央视动画未经同意,使用人物形象并进行改编、宣传、展览等,侵害了杭州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央视动画称,当时口头协议说好动画造型的著作权归中央电视台所有,央视由于尊重刘泽岱,才在动画片里署名人物设计是刘泽岱,央视动画对于这三个人物的著作权来自与中央电视台,并且指出,刘泽岱在后来也曾签署过一份合作书和一份声明,将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的形象授权给了央视。对此,刘泽岱均予以否认。“在我家中,也没有讲说是给谁,只是说委托我创作。没有合同,更没有什么费用。” 在法庭上,老人强调说,关于与央视动画的合同,他未曾授权过。

专家分析,央视即便与刘泽岱有口头协议,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著作权自著作完成之日起便自然归作者所有。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即使底稿已经遗失,刘泽岱作为受托人也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何况动画片里署名人物设计是刘泽岱,因此中央电视台从来没有真正拥有过三动画形象的著作权。至于与刘泽岱签署的合作书和声明,即便真有此事,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那时刘泽岱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已经转让给了杭州公司,央视应该找杭州公司签订协议。

那么,作为95动画所有者的央视究竟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呢?中细软专家指出,刘泽岱未收取费用设计了这三个人物,作为制作方的央视只有95版动画片的所有权,对三个人物形象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具体说来,1995年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一部电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只享有作品的演绎权。而刘泽岱所创造的人物形象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美术作品,中央电视台和刘泽岱对二者享有不同且独立的著作权,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刘泽岱作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并可将其许可或者转让给第三方(即最后的杭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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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如今耳熟能详的葫芦兄弟也曾因为著作权的归属引发纠纷。2010年初,负责葫芦兄弟人物造型的胡进庆、吴云初将老东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至法院,认为“葫芦娃”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

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着其他阻止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两人在公司创作“葫芦娃”形象可能构成职务作品,“老东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权优先使用,并不因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构成侵权。因此,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驳回了两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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