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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是位音乐爱好者,没事也喜欢听听歌,不过小知是个性情中人,不会执着于原唱,第一届的《我是歌手》对小
小知是位音乐爱好者,没事也喜欢听听歌,不过小知是个性情中人,不会执着于原唱,第一届的《我是歌手》对小知的影响很深,因为小知固执地认为林志炫唱《浮夸》和《烟花易冷》要比原唱好听,并且小知还认为有几个翻唱也超过了原唱,其中包括降央卓玛唱的《西海情歌》,旭日阳刚唱的《春天里》和李代沫唱的《我的歌声里》,虽然李代沫形象让自己毁了,但这首歌他翻唱的还可以。这时小知的心中就泛起了疑惑,因为小知是知识产权达人啊,这些翻唱者到底算不算侵权呢?
什么是著作权侵权行为?
先不说法律,但就事实来看,汪峰不让旭日阳刚唱《春天里》的事情得逞了,说明这事还是可行的。如果从法律上看,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著作权,什么是侵权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呢?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
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见,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实践中一般掌握为公益表演翻唱节目,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选秀演唱算不算侵权?
大家非常关注的选秀节目中也都是翻唱居多,然而选秀节目并非公益节目而是商业节目,电视台录制该选秀节目、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播出,既是现场表演又要经过广播信号的输出,涉及到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应当取得授权并付酬。
所以,别人的歌可以翻唱,但是未取得授权,就翻唱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那么应当如何正确使用他人作品呢?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翻唱者在商业性演出中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有关的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则应由该组织者商谈著作权许可事宜。
因此,汪峰是可以禁止旭日阳刚唱《春天里》进行商业演出的。
不过也有一种情况是原唱并没有把作品唱红,但翻唱者却因为种种原因唱红了,就像《爱是你我》是小沈阳唱红的,但后来人们才知道原唱是刀郎。其实《春天里》也属于这种情况,大家都爱听汪峰唱《飞得更高》或《怒放的生命》,关于《春天里》还是喜欢比较旭日阳刚版的。不过这样的情况就不归小知讨论的范畴了,因为这事要看作者怎么想了,如果作者无所谓或者在收费上只是意思一下,相信会有更多人去翻唱的。不过话说回来,小知早就听腻了那些翻唱的经典老歌,如何创作出更多更好听的新歌才是创作者们的征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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