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蒿素看我国保护创新制度建设

来源:中细软作者:王晖龙 2015-10-231830

屠呦呦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成为第一个在中国本土进行科学研究而获诺贝尔奖的中国科学家。在为其获奖

屠呦呦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成为第一个在中国本土进行科学研究而获诺贝尔奖的中国科学家。在为其获奖感到高兴之余,也有人感叹,中国人发现了青蒿素对疟疾的治疗作用并发明了提纯制剂方法,得到了举世公认的科研成果,却因为当时我国尚未建立专利制度,这一极具医疗价值和市场前景的原创性发明未能得到保护。

专利制度滞后是其一,没有生产能力是其二

在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建立的年代里,要求对一项新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无疑是一种奢谈。

回顾青蒿素研究成果发表的历史,我们发现,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以集体名义逐渐公开发表了一系列青蒿素研究相关论文,将青蒿素“无偿”展示在世人面前。1981年10月,国际会议“青蒿素专题报告会”在北京举行,青蒿素基本技术和研究情况被“和盘托出”。这种公开的方式至今仍为人诟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部长张清奎对此表示,青蒿素提炼成功时,全社会都不知专利为何物,因此科研人员没有去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也无可指责。并且在当时,向全球公开青蒿素相关论文,客观上也起到了自我防卫的作用,防止该成果被他人提交专利申请而反受其限制。

而在我国《专利法》颁布并实施的第一时间,1985年4月1日,屠呦呦团队就申请了青蒿素生产工艺方面的发明专利,并且随着《专利法》第一次修订并在1993年1月1日实施时,都及时地提出了相关的专利申请。此后的20多年里,屠呦呦和团队也继续提交青蒿素相关专利,并拥有复方双氢青蒿素等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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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青蒿素药物有着巨大的市场,根据《自然》杂志的一份报告,全球每年有超过5亿人感染疟疾,患者大多在非洲。然而,令人费解的是,直到今日,青蒿素及其衍生物每年销售额已达数亿美元,但中国只有不到10%的市场份额。

人们不禁追问,我国青蒿素产业缘何仍未能主导全球市场格局?这从青蒿素的第一件可能也是最重要的一件国际专利申请——于1994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入多国的复方蒿甲醚的发展脚步能够看出来其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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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与跨国制药巨头瑞士诺华公司签署了专利开发许可协议,将其研发出的复方蒿甲醚专利在国际上的研究和开发权转让给了诺华公司,只收取该药品海外销售收入的4%作为专利使用费(约定20年)。在当时,军事医学科学院作为部队的研究机构,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自行将复方蒿甲醚药品产业化,且中国当时还没有一个企业的制剂生产水平达到国际制剂生产规范的要求。

由此,诺华公司和军事医学科学院共同提交了以上述PCT专利申请为首的一系列海外专利申请,并单独在欧洲等地区展开外围专利布局。诺华没有食言。复方蒿甲醚专利迅速通过PCT途径进入欧洲、日本、韩国等市场,由中方提供原料、由诺华生产的复方蒿甲醚药品也迅速打开国际市场。直到2011年专利权保护有效期终止以后,外围专利仍对复方蒿甲醚的市场份额发挥着保障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要依靠制度建设

就是说,中国未能占据青蒿素市场的主动权,一部分原因是,在屠呦呦得到青蒿素初始研究成果时我国尚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没有对原始创新进行专利保护;另外一部分无法忽视的原因是,我国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之后,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在把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方面的能力依然比较薄弱。

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一方面,我国的科研单位能把科研成果研发出来,但要把它变成商品,却没有这方面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能。与此同时,尽管很多企业也有这方面的想法,但是在资金上有困难、技术上有短板。这种现象在我国非常突出,青蒿素的研究成果最终为他人作嫁衣裳,刚好是其中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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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青蒿素科技成果转化这样的问题,还得从制度建设上着手。包括中医药产业在内,我国的任何产业要获得大的发展,要走向国际,都需要提高专利申请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品牌意识。这就要求深入改革我国科技管理的体制和机制,理清政府职能和社会功能的界限,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努力提高科技工作者创新的积极性和科学性,加强产学研合作,努力使得科研工作及其成果更加具有产业价值。

科研活动产生的创新成果,是专利制度保护的对象,也是科研投资获取回报的必要载体。科研人员在研发工作基础上,必须关注专利,而国家也应制定政策,激励科研人员关注专利。通过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职务发明法律制度,才能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运用、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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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迈入了战略主动的崭新阶段,2012年底,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再一次确认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尤其是我国于2015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正在制定的《职务发明条例》,修订中的《专利法》中都加入了科研人员应从研发成果中获得收益的条文。这些制度建设,将显著提升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可以相信,青蒿素的历史遗憾在未来将不会再现。

中细软作为知识产权行业领先的科技服务云平台,其使命就是为中国创新加油。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中细软愿与所有的中国创新者携手并进,一起推动中国的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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