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星苹果专利战厮杀看专利侵权赔偿额谁说了算!

来源:中细软作者:李琳 2015-12-091170

俗话说得好“一山容不得二虎”,像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并存的局面,在智能手机领域似乎行不通,“一超多强”

俗话说得好“一山容不得二虎”,像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并存的局面,在智能手机领域似乎行不通,“一超多强”才是准则。这不,近日全球知名信息技术研究和分析公司Gartner发布的统计报告就是最好的例证。根据报告显示,今年第三季度全球智能手机销售量达3.53亿部,三星以8358万部的销售量、23.7%的全球市场占有率位列三季度智能手机销售企业之首,苹果、华为、联想和小米排名紧随其后,跻身全球前五。另外,三星宣布愿意支付苹果5.48亿美元赔款。这是不是都昭示着苹果与三星长久以来的厮杀终见分晓,旷日持久的三星苹果专利战大戏也将落幕?真相到底是什么,一起跟随小知来探索一番吧。

三星与苹果之间的关系,往小了说是两个不同手机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关系,往大了说是 Android 阵营与苹果阵营间的对抗。并且,两者之间早已“叫劲于江湖”,这较量最早可追溯到乔帮主在世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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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份乔布斯发布iPhone,当时他就明确表示“我们已经获得它的专利权。”

2007 年 6 月年苹果首款 iPhone 上市。

2007 年 12 月谷歌宣布成立 Open Handset Alliance 开放手机联盟,HTC、索尼和三星均是该联盟中的成员。

2008 年 10 月份 HTC 推出基于 Android 系统的 HTC Dream,它是世界上第一款使用 Google Android 操作系统的手机产品,不过它使用全键盘设计。

2010 年 1 月谷歌和 HTC 合作推出 Nexus One,配有触摸屏键盘,支持多种触摸手势。

2010 年 3 月苹果起诉 HTC,乔布斯宣布要对 Android 阵营发起“热核战争”。

2010 年 12 月谷歌和三星合作发布第二代产品 Nexus S。

2011 年 4 月苹果起诉三星,称其侵犯了专利、商标、用户界面和风格等方面的权利。

2011 年 4 月三星反诉称苹果侵犯了他们的移动通信专利。

2012 年 7 月苹果对三星的诉讼在加州开始进入陪审团审判,审判长为 Lucy Koh。

2012 年 8 月份审判团裁决,三星侵犯苹果的6项专利技术,三星赔偿苹果 10 亿美元。

2012 年 12 月 Lucy Koh 法官裁定在三星和苹果专利侵权案中,三星 10 亿专利侵权赔偿费中有 40% 的涉案专利是无效的,这意味着三星只需要赔偿 6 亿美元左右。

2012 年 12 月法官 Lucy Koh 驳回苹果申请禁止三星在美销售侵权产品的申请。

2014 年 4 月在第二次苹果对三星的审判中,陪审团判决苹果获得 1.2 亿美元赔偿,而三星可获得 160,000 美元赔偿。

2015 年 12 月三星同意向苹果支付 5.48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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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专利,两者展开了长期的拉锯战:初审、复审、上诉、专利无效、赔偿额减少······各家的粉丝也是掐架不止。对此,中细软专家表示,此次三星同意支付苹果赔偿额并不代表此次专利战的终结,5.48 亿美元只是三星需要支付的“技术专利侵权费用”,根据法院的审判结果,苹果还能得到3.82亿美元的“包装设计侵权费”;另外,如果苹果的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话,三星还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让苹果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至此,小知只想感叹一句:专利战惨烈如斯,三星苹果这是要将“爱”进行到底,不得专利死不休!

细观三星苹果的专利战,除了“历史悠久”外,最大的特点就是专利赔偿额的变动。从10亿美元、6亿美元“缩水”至5.48亿美元,有些知己不禁疑惑,专利赔偿金额可以如此任性,说少就少吗?在我国专利权被侵犯后,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呢?

中细软课堂:

在我国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有以下4种方式:

第一种,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是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第二种,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三种,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被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种,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第一种至第三种赔偿数计算中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究竟选择哪一种计算方式,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选择,并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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