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大宝”京城起纷争 到底谁侵犯了谁的商标权?

来源:中国工商报作者:周南 2016-06-161243

“要想皮肤好,早晚用大宝。”各位知己们听到这句广告语是不是很熟悉。小知可是大宝的忠实粉丝哟~因为好用

“要想皮肤好,早晚用大宝。”各位知己们听到这句广告语是不是很熟悉。小知可是大宝的忠实粉丝哟~因为好用又便宜,所以小知从小用到大。

然而今天,小知却看到了两个大宝。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下称大宝日化厂)与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大宝化妆品公司)。都有大宝,乍一看是不是有点分不清呢?对,小知乍一看也是蒙圈啊。到底自己用的大宝是谁生产的?好多好多的疑问涌上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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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要说小知我自己了。来,我们一起看看怎么回事,两个“大宝”怎么会聚在一起?

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大宝化妆品公司)诉称,其拥有第289949号、第316873号、第318341号、第348829号、第348830号、第349400号、第520346号、第520347号、第659310号、第738399号、第738400号大宝牌文字加图形、大宝文字加图形与Dabao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大宝文字加图形与Dabao文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下称大宝日化厂)与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碧桂园公司)在联合出品的SOD蜜、洗发露、沐浴露、护手霜等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大宝日化、DABAO RIHUA等标识,并在其网站上对侵权标识以及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进行展示,构成对大宝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停止侵犯大宝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收回、清理流通领域的全部侵权产品,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包装,消除网站上涉及侵权标识及侵权产品的内容;大宝日化厂停止使用并限期变更带有“大宝”字样的企业名称;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连带赔偿大宝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由于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与涉案大宝牌文字加图形、大宝文字加图形、Dabao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在其产品及网站上使用的大宝日化及DABAO RIHUA标识中,大宝日化与涉案大宝牌文字加图形、大宝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DABAO RIHUA与涉案Dabao文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对大宝化妆品公司请求判令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及网站上使用“大宝日化”及“DABAO RIHUA”字样以及判令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展示带有“大宝日化”及“DABAO RIHUA”字样产品的主张予以支持。鉴于采取上述措施可起到避免相关公众对双方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的作用,故对大宝化妆品公司要求判令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收回、清理流通领域全部涉案产品、销毁全部涉案产品包装的主张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结合特定历史关系,大宝日化厂使用含有“大宝”二字的企业名称有其合理性,且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故对大宝化妆品公司关于判令大宝日化厂停止使用并限期变更含有“大宝”字样的企业名称的主张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因本案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属侵犯财产性权利纠纷范畴,故对大宝化妆品公司请求判令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大宝日化厂使用涉案大宝日化及DABAO RIHUA标识的行为受特定历史因素的影响且其不具有主观过错,而碧桂园公司系根据其与大宝日化厂签订的合同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亦不具有主观过错,故对大宝化妆品公司关于判令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的请求不予支持。

大宝化妆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宝化妆品公司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判断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是否侵犯大宝化妆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以其突出使用大宝日化、DABAO RIHUA标识是否具有恶意为基础,而判断是否具有恶意的标准,与大宝系列注册商标知名度直接相关。鉴于大宝系列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强,特别是通过多年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语“大宝明天见,大宝天天见”使消费者耳熟能详,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只要提到“大宝”,消费者就会将其与大宝化妆品品牌联系在一起。从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SOD蜜等化妆品与洗涤类产品的包装上看,“大宝日化”字样在前且明显,大宝日化厂的贝贝熊注册商标在背面且很小,因“大宝日化”中的“大宝”字样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突出使用大宝日化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大宝系列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不同的生产者之间有关联。

因此,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在被诉侵权的产品上突出使用大宝日化、DABAO RIHUA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商标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大宝化妆品公司大宝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知延伸: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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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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