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不容小视“撤三” ,你怎么看?

来源:中细软作者:中细软 2016-07-261753

由于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快、程序简单和权利稳定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倾向于以商标转让方

由于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快、程序简单和权利稳定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倾向于以商标转让方式获得商标权。商标转让中存在一些风险,其中“撤三”是比较隐蔽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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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但是对于商标转让的受让方,一定要注意商标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被竞争同行递交撤三申请而撤销该商标。

在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原告和合谷公司系一家快餐企业,无意间发现河南一家食品厂拥有一件注册在米、面粉等商品上的“良心”商标,该商标由汉字“良心”构成。和合谷公司通过协商,高价购得了该件商标,并向商标局办理了核准转让。但新买到的“良心”商标刚投入使用不久,和合谷公司就收到了商标局一纸决定,称该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了。和合谷公司通过多起诉讼维权,但仍未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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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是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因此,该企业在法院中所述理由并不能成为商标法中的“正当理由”。因此,“撤三”中商标的实际使用并不在于使用的主体,主要是关注是否有实际使用的事实。

实际商标转让中,转让双方很少在商标使用情况上进行沟通,受让人也很少注意到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过。因此,在注册商标有偿转让时,商标受让人如果不主动查实上述情况,商标受让者只能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风险。

小知在这里提醒各位知己,购买商标要谨慎,以免花了钱商标还未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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