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开始实施的知产新规

来源:IPRdaily.cn作者:林日升 2017-01-091071

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为适应这一潮流,国际及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新规活动

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为适应这一潮流,国际及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新规活动也在马不停蹄向前推进。小知收集了2017年1月1日生效的知识产权领域的新规,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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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201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以此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

此修改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有关部门参照本版本,做好启用分类表新版文的准备工作。

申请日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原版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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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关于国内注册商标不再通过书式申请出具注册证明的公告(2017.1.1实施)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方便当事人,我局特公告如下:

(一)取消《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原书式,国内注册商标(指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将通过档案查询的方式办理,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

(二)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办理;

(三)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可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也可通过邮寄办理,邮寄办理的,需在信封上标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业务”;

(四)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的,通过档案查询办理,不收取费用;

(五)指定中国的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商标注册人需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填写新版《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注册证明申请书》的方式申请,申请书式可在中国商标网下载。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费用按照一个类别100元人民币标准收取。

以上公告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标局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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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关于改进商标注册证发文方式和内容版式等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工作,商标局将调整商标注册证的发放方式,优化商标注册证内容版式。现公告如下:

1、改变直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为便利商标注册申请人,现将现行的直接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凭收到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改变为直接提交或网上提交申请注册的,直接向注册人寄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人自2017年1月1日起直接提交或网上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核准注册后,将向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寄发《商标注册证》,不再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通过地方受理点提交的注册申请,其商标注册证由受理点代发)

2.调整《商标注册证》内容版式。为便于注册证的展现和使用,大幅压缩打印时间,提高发证效率,现将《商标注册证》双面打印调整为单面打印。将现行《商标注册证》正面记载商标注册号、注册证编号、商标图样、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有效期限等信息,反面记载商标注册类别、商品项目。改变为商标注册类别、商品项目调整到正面打印,单面打印不下的商品项目内容转到背面打印,仍打印不下的再增加附页。2017年1月起刊发商标注册公告的商标注册证,采用新修订内容版式。

3.取消商标注册证书覆膜。为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进一步压缩商标注册证书印刷制作流程,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发证速度,并将逐步推行商标电子化注册证书。2017年1月起刊发商标注册公告的商标注册证,取消证书覆膜。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商标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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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新增专利缴费信息补充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满足专利缴费人补充专利缴费信息的需求,使缴费人获得更方便快捷准确的缴费信息补充服务,我局开发了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以提升专利缴费信息补充的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正式启用,专利缴费人在缴费时需要补充缴费信息的,可在汇款或缴费当日登录该系统进行补充。

二、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登录地址:http://fee.sipo.gov.cn,同时网站还提供Android版本的手机APP下载。网站中提供使用说明和操作手册下载。

三、由于通过传真及电子邮件补充缴费信息的传统方式需要人工处理,缴费人无法实时获得反馈,为使缴费人获得更方便快捷的缴费信息补充服务,减少相关缴费失误,建议缴费人尽量采用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补充缴费信息。

四、为保障补充的缴费信息得到准确及时处理,请缴费人避免使用不同的补充信息方式重复补充缴费信息。

缴费人在补充专利缴费信息的业务中如需帮助,可拨打我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235665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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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有发明专利的,可以考虑减刑、假释!(2017.1.1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4日

其中《规定》的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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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关于简化部分商标申请材料和手续的通知(12月29日生效)

为进一步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减轻商标申请人负担,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特简化以下部分商标申请材料和手续。

一、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地方受理窗口直接办理除转让、移转以外的申请事宜时,不再要求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在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时,申请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同一申请人同时提交多份相同内容的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申请的,只需在一份变更申请中提交变更证明文件,其他变更申请须在申请书显著位置载明变更证明文件所在变更申请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三、同一申请人同时提交多份相同内容的更正申请的,只需在一份更正申请中提交更正证明文件,其他更正申请须在申请书显著位置载明更正证明文件所在更正申请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四、在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时,不再要求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该中文译文不再要求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商标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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