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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6类服务上的第18512429号“寻车记”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对此驳回决定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云南景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6类服务上的第18512429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为:该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此驳回决定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申请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项目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独创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应予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
为支持该理由,中细软就商标本身的含义以及结合服务项目进行的分析向官方陈述了具体理由,申请商标“寻车记”其表层含义为找寻车轮的印记,更深层的含义为遵循事物的发展轨迹,意在凸显申请人尊重客观规律,沿循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的美好心态,其寓意独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此外,申请商标的服务项目均是项目的投资及融资,其特点以获得丰厚的收益为主。
故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联系并不紧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论述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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