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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与中国商标注册有很大区别,中细软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接下来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
美国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1.商品/服务:美国不采用标准尼斯分类,有当国自己的标准;
2.申请基础:意向使用、实际使用、国际注册;
1)基于意向使用申请的须在公告核准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可付费申请延期提交,最多可延期5次,每次延长6个月);
2)基于实际使用的须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日期;
3)基于国际注册:仅需提供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国外注册副本,无需在注册之前提交使用证据;
3.证据提交:须在注册后第5-6年,9-10年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官方将主动撤销已注册的商标;使用证据为: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具体结合的样品,商品样品如包装,标签,吊牌,带商标的商品照片;服务样品包括相关的网页,宣传册,广告等;
4.使用在先:最早使用者优先获得商标权,而不是以注册为准;但注册证却是反映获权时间的最有力证明,最简洁、最节约资源;
5.颜色及字体:注册黑白色,在实际使用中,可随便添加颜色;注册为普通字体(Standard Characters),使用中,可随便变化;
6.商品/服务项目限制:无限制,但是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因此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
7.不可争辩宣誓:如果商标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注册人通过申请可以获得无可争辩性的权利。一项无可争辩性的注册可以构成注册人拥有在贸易中使用其商标的独占权的确凿证据。而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理由,而要求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撤销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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