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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内在显著性是指商标自身所具有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是使商标自身区别于其他商标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自身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第一,设计注册商标应充分凸显内在的显著性。首先,商标自身的特征越显著,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消费者牢记并识别;其次,就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来看,商标的内在显著性越强,保护力度则越大。
第二,臆造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内在显著性最强。臆造词汇是指凭主观意想、杜撰的词语,由于其没有固有的、特定的含义,因此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从而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如“KODAK”商标。与之相比,用“PEOPLE”、“长城”、“苹果”等这些常用词汇注册的商标其显著性就相对较弱;而用暗示性词汇作商标的则商标的内在显著性最弱,如在第五类农药产品上注册的“敌杀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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