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护消费者立法之前世今生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法制日报 2009-03-201119

所谓消费者运动(consumerism),在韦氏词典中是这样定义的:“有关保护消费者抵制残次产品、虚

所谓消费者运动(consumerism),在韦氏词典中是这样定义的:“有关保护消费者抵制残次产品、虚假广告等的一项运动”。尽管这是一项直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才被提及的运动,但经过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人类历史上最快速的发展,消费者运动已经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和接受,并发展成为各国政府最为关注和重视的一项课题。

不过,虽然今天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空前强烈,虽然几乎我们每个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参与着这项运动,但却没有多少人真正了解它的历史。

消费者运动启蒙于19世纪的英国。早在19世纪中、下叶,英国在《货物买卖法》中就应广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购买质量低劣和不适于预定用途商品的消费者以法律上的索赔权,并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从而改变了“买者注意、当心,卖者不负责”的传统做法和观念。

1844年,英格兰北部以制造毛毯、法兰绒而知名的罗奇代尔市,首创了消费者合作社,当时叫消费协作组合,它便是世界上消费者运动的最早源流。

然而,这项运动真正的勃兴却是在北美。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1899年,美国消费者联盟诞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于1914年设立了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1962年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提出了着名的消费者的四项基本权利,即: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而这四项权利,在后来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成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这里所谓的“安全的权利”,就是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保障,当时按照美国政府的规定,它所针对的范围包括除汽车之外一切由使用产品所造成的各种伤害。为了应对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972年建立了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该委员会对超过13000种不同的产品都有包括召回在内的各种权限。

所谓“了解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获取正确资料。它包括在投资、广告、商标以及产品包装方面不得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亦推出多项法律以专门保护公众所应享有的这项权利。其中包括烟草商标法案(1965年)、公平包装和商标法案(1966年)以及卫生肉类食品法案(1967年)等,这些都针对产品的包装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所谓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做出一个购买决定时,应该可以从不同公司去选择各种产品。为了确保这些权利,美国政府同样采取了大量措施,比如设置专利时限,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场上来对待商业并购问题,禁止不公平降价及其他不公贸易行为等。

而四项基本权利中的最后一项“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我们只要听听当初肯尼迪在发表那篇《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时说了什么便其意自明,他说,“所谓消费者从定义上来说,包括我们所有人。他们是最大的经济群体,影响着几乎所有公众和个人在经济上的决策,同时亦受其影响。他们是惟一重要的群体,但是他们的意见却常常被忽视。”如今,不但几乎在每个领域里都有专门的部门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自发的消费者组织向政府和行业组织提起诉讼,为普通消费者争得他们的正当权益。

后来在1985年,美国政府正式签署了《消费者权利法案》,并将权利从四项扩大到八项,除了原有的四项之外,又增加了对基本需求、赔偿、教育以及健康环境是否满意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也使得消费者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机构。

可以说,整个20世纪,就是人类社会逐步进入到一个消费者运动的世纪。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者运动也在各国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1953年,德国消费者同盟成立;1957年,英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969年韩国成立国内第一个消费团体———主妇俱乐部联合会;同期,荷兰、法国、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成立了消费者民间团体;1962年,欧洲消费者同盟成立。到1984年,全世界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组织。1960年,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5国消费者组织在海牙发起成立了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1994年其会员和通讯会员组织来自110多个国家,达到300多个。

正是基于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上那篇演讲的重要性,1982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决定,从1983年开始将每年的这一天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运动从此成为席卷全球、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

人类社会在进入21世纪以后,消费者运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立法保护,而是更加侧重于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使得消费者保护制度更加完善。许多国家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并与各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法律制度相配套,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和法律体系。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不仅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与安全,而且涉及到消费交易的公平、消费环境的改善以及消费者的社会角色等各个方面。随着消费者保护制度和相关法规的完善,生产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也逐步树立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成立了一些专门方便消费者投诉、向消费者组织提供援助的机构,形成了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局面。国际消费者运动也从此走向了又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提交成功

您的信息我们已收到,我们会尽快上传!!

如有问题可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我的收藏
立即咨询
400-700-0065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提交成功

已经收到您的询价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发布求购信息

*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提交
提交成功

已经收到您的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会员登录
发送验证码 (60s)后获取
登录

登录即表示您已同意《中细软服务协议》

遇到问题: 联系在线客服

提交成功

感谢您的支持与建议,我们会持续优化网站,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确认
收藏成功

登录成功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提交成功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