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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基于种种原因,盗卖、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其手段令人瞠目。
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基于种种原因,盗卖、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其手段令人瞠目。
国家商标局近日出台的《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8月10日开始实施,这将进一步有效地堵截“非法转让商标”行为,减少商标转让争议,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据悉,自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商标权利人发觉注册商标被他人非法转让或许可后,有的采取民事诉讼来宣告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的无效,诉讼案件的结果是,绝大多数法院裁定商标转让或许可无效,少数是庭外和解,被告也有上诉的,但是少有“翻案”的。也有部分商标权利人把矛头直指商标局,认为商标局在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使非法转让或非法许可得逞,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和广东红徽专利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今天对记者说,事实上,商标权利人期望的“审慎审查”,距离法律赋予商标局的法定职权、手段、能力相去甚远。法律并未规定商标局负有对商标申请书件和加盖印章、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权利,同时商标局也没有能力和手段对商标转让、许可备案申请文件的真伪进行鉴定。
据了解,“规定”在8月6日出台,8月10日起实施,显示了国家商标局对规范商标转让行为的重视。该规定共有七条,强调了在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转、受让双方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转让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商标局依据该申请可以中止对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已经被他人转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商标局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对该商标转让作出撤销转让的决定。对转让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权的,受让人必须在取得核准转让通知书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
“以行政诉讼解决民事纠纷乃至刑事犯罪造成的恶果,既浪费了行政审判资源,也加重了行政机关应诉负担,而且让行政机关替有过错的民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受害方讨回公道应选择有效的救济途径。”廖俊铭指出。
根据自己从事商标代理10多年的经验,廖俊铭建议,商标权利人遇到商标被他人非法转让或使用许可时,有效的维权途径是首先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相应主张,确定盗用或伪造印章、签名的事实成立,诉请法院恢复原状,并请商标局予以协助执行。同时,可以追究不法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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