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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长达11年的采乐商标跨世纪之争终有结果,最高法终审判决是:美国强生败诉,广东佛山圣芳自此拥有了在日化市场使用采乐商标的权利。 这个案子情节起伏不断,
据媒体报道,长达11年的采乐商标跨世纪之争终有结果,最高法终审判决是:美国强生败诉,广东佛山圣芳自此拥有了在日化市场使用采乐商标的权利。
这个案子情节起伏不断,1992年,强生在中国注册“采樂”商标,1993年被核准,使用范围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由合资公司西安杨森生产销售。1997年,圣芳申请注册“采乐caile”商标,1998年获核准,属于“化妆品”类,产品范围为洗发香波、护发素、洗面奶、牙膏等。强生1998年向工商局商评委提出请求撤销“采乐”商标注册申请。1999年商评委做出终局裁定,认定强生的引证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所具有的独创性,还不能在非类似商品上排斥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对争议商标注册予以维持。但2000年,强生再次以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请,2001年商评委第二次作出终局裁定,驳回强生的申请。2002年,强生第三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采乐”的申请。2005年,情况急转直下,商评委1801号裁定书裁定圣芳“采乐”构成对强生“采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予以撤销。
2007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圣芳不服商评委裁定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了1801号裁定,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诉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但圣芳决定一搏,2008年5月启动最后的司法程序,并于日前拿到了最终行政判决书。
据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子奇介绍,这个案子中有几个关键点值得注意:1,强生注册的是繁体字“采乐”而在使用过程中一直用的是简体,按《商标法》已经是违规,2002年强生才注册了简体采乐。2,按当时法律,商评委的终局裁定是最终结果,当事人既不能提出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强生第二次提出申请就已是违规,更不用说第三次还提出。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解释到,2001年我国商标法有所修改,但“不能溯及修改前已受终局裁定拘束的商标争议”,商评委2005年的改判已经不能动摇在此之前已终局裁定的商标争议。因此判定商评委违反了相关法律原则,由其支付案件审理费用。
就商评局的终局裁定来看,此案例应该早就可以结束,然而却拖延了这么长时间。这场与世界500强的官司,拖延了圣芳公司的发展时机,2007年判决失利后,四川、重庆、山东、江西四大区域的代理商主动放弃了采乐的代理权,由此可见该事件所造成的震荡。中华商标超市网(http://www.gbicom.cn)专家说,民营企业应懂得用商标法来维护自己正当的知识产权权益,这场官司中,虽然圣芳损失颇多,但毕竟保住了自己的商标,没有失掉自己经营多年的品牌。最终采乐这个民族商标,还能继续发扬光大,好好发展。不像有些民企在与世界跨国公司的斗争中失掉商标,并且本已有名的商标渐渐消失。采乐的维权之路值得我们民营企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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