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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铭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4类服务上的第21750104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对此驳回决定不服,遂委托中细软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上海铭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4类服务上的第21750104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为: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驳回决定不服,遂委托中细软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集团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申请商标与第13539571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构成、首字、字形设计、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区别明显,不会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者主要是其含义区分较大,申请商标中,汉字“铭”是铸、刻或写在器物上记述生平、事迹或警诫自己的文字,则“铭言”即为刻下的语言,用于鼓励、鞭策自己。
引证商标中,“名”字指“名门,名家,名字”等,其整体含义可理解为关于塑造形象的名人言论。
故而,二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构成、首字、字形设计、整体外观、读音、含义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任何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集团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论述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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