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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权的时间通常要两三年,有可能当一项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时,发明人已经从公司离职,那么,这种情况下,已离职的发明人还能拿到奖励吗?
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权的时间通常要两三年,有可能当一项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时,发明人已经从公司离职,那么,这种情况下,已离职的发明人还能拿到奖励吗?
近日西安市中院发布了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就有一件涉及离职发明人奖励纠纷的案件:
该案中,原告张春虎于2011年7月至2016年10月在被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从事汽车设计工作。于2012年8月14日,原告作为发明人申请了名称为《汽车车用导线截面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17年2月8日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为被告。
按照被告公司规章制度《知识产权奖励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发明专利每项初审合格奖1000元,实审通过奖4000元,专利授权奖5000元。被告发放2000元专利奖金后以原告离职为由拒绝发放剩余奖金。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并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汽车车用导线截面测量方法》已于2017年2月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CN103593544B,专利权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发明人:张春虎。
因此,张春虎有权要求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就《汽车车用导线截面测量方法》发明专利给予奖励。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奖励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发明专利每项初审合格奖1000元,实审通过奖4000元,专利授权奖5000元。该规定适用范围包括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张春虎作为发明专利发明人并无其他共同发明人,且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该公司并无规定离职就不予发放奖励,张春虎主张发放剩余奖励金额为8000元,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所涉及发明专利的奖励应归张春虎所有,故对张春虎请求判令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专利奖金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从上面的判决结果可看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即法院认为公司与员工的奖励约定中没有规定离职就不予发放奖励,则离职员工有权向公司要回属于自己的奖励和报酬。且该案被评为西安市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典型案件的评判对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标准,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也就是说,公司与员工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则依据细则条款执行奖励。但是《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均没有规定员工离职就不予发放奖励,因此,若公司与员工的奖励约定中没有规定离职就不予发放奖励,则离职员工有权向公司要回属于自己的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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