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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已经成为了中国乃至世界大部分家庭的刚性需求,其中中国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最为重视。如果你对教育行业比较关注,那么你一定听说过“学而思”教育。
教育已经成为了中国乃至世界大部分家庭的刚性需求,其中中国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最为重视。
如果你对教育行业比较关注,那么你一定听说过“学而思”教育。这是一个为小学、初中、高中的孩子提供全学科课外辅导的网上学校,2003年成立。该网校的名字取自“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凭借雄厚的教研实力和领先的教学水平,逐渐在行业中站稳脚跟。
“学而思”商标被侵权
在一次去武汉的考察活动中,学而思教育却发现,武汉有一家名为“思而学”的培训中心,不光名字与自己极为相似,并且连商标都差不多。遂学而思将思而学告上了法庭,要求思而学停止在教育培训领域的侵权行为。
据悉,思而学在企业的门店、宣传、推广中使用了思而学,思而学教育的标志,与学而思的商标高度近似,因此思而学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对此,思而学认为,“思而学”在2008年就已经广泛使用,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时间,并没有攀附注册商标或原告商誉的故意和必要。
据小知了解,学而思公司的“学而思”商标最早应该注册于2010年,值得一提的是,在2017年4月份,学而思就申请注册了第41类-教育娱乐的“思而学”商标,并于2018年4月注册成功。
同时了解到思而学似乎并没有申请注册任何商标。尽管思而学方面称使用“思而学”标识更早,但是缺乏商标辅助,近年来在知名度方面也不如学而思发展的好。
两审法院均判侵权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常用标识“学而思”和“思而学”仅存在文字排序差异,容易造成公众混淆。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学而思”公司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根据《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关于思而学中心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思而学中心的行为和《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规定最为接近,其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取决于:
1、是否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很明显,思而学中心没有取得学而思公司的许可。
2、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所谓“商标性使用”,简单而言是指将某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某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其目的是使该标识与自己的特定商品服务建立联系,以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根据一、二审判决书,思而学中心为开展教育培训服务,在培训场所的室内外招牌、纸质广告宣传单及互联网宣传网页、收款收据中使用了“思而学”“思而学教育”等文字。上述文字表述未直接涉及洪山思而学中心的法定名称或组织形式,可视为洪山思而学中心用于指示其培训服务的商业标识。思而学”文字所占的比例明显比图形商标所占比例大,系突出使用“思而学”。
也就是说,思而学中心在经营活动中对“思而学”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3、是否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学而思公司将“学而思”商标用于开展教育、培训服务,思而学中心也将“思而学”标识用于开展教育、培训服务。因此,思而学中心的行为属于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学而思”和“思而学”明显不相同,但是,这两者是否相似并且容易导致一般公众混淆?这可以说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一二审法院认为,思而学中心使用的“思而学”标识和“学而思”商标之间仅存在文字排列顺序的差异,将“思而学”从右向左念,即为“学而思”;如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相关公众容易将两者加以混淆。
综上,一二审法院都认定思而学中心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规定,侵犯了学而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综合考虑、学而思公司注册商标数量及知名度、思而学中心的办学规模、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及持续时间等侵权情节等因素,最终判决思而学中心向学而思公司赔偿30万元。
商标意识一定要增强
从思而学企业角度而言,其商标保护意识太过薄弱,自2008年至今,10余年间都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法律保护很弱。学而思,思而学,文字一样仅是颠倒了顺序,从消费者的感官上还是容易混淆。
在此提醒大家,商标注册一定要趁早,“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应该是每一位企业领导者应该有的知识产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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