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大米不等于“五常大米”,价格更高口味却更差?

来源:作者: 2021-03-165430

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各类食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琳琅满目的商品宣传,也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各类食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琳琅满目的商品宣传,也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3月15日,正值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先生诉某商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这起案件涉及到了知名的“五常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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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很爱吃东北大米,有一天他在网上同一家店铺购买了两袋“五常”大米,一袋5公斤40元钱、一袋10公斤60元钱,本意是想两种不同品种的米都尝尝口味,可收到货一吃,发现价格贵的米的口感、味道都远远不如价格便宜的米。王先生感到很奇怪,就去问商家,商家倒是很诚实,直接回复王先生说:是的,价格较贵的米不是五常大米,而是五常地区种植的米。王先生感到很气愤,他觉得商家在商品宣传页面的显眼位置,使用了“五常”字样,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其主观虚假宣传的意图明显,应当认定为提供商品的欺诈行为。随后王先生将商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家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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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辩称,根据案涉订单交易快照得知,我方已在产品信息上明确标明案涉大米的执行标准为GB/T1354,该标准系普通大米的的执行标准,而非五常大米的执行标准GB/T19266,作为卖家我已经向广大消费者进行了详细告知,被告并不存在故意隐瞒及欺骗。案涉商品是由五常产地生产及售卖的长粒香品种,所以商品标题写有“五常长粒香”字样,“五常”是指大米所在的产地,“长粒香”是指大米的品种,该字样不违反广告法及相关规定,被告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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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在案涉商品实际上并不执行GB/T19266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国家标准的客观情况下,被告在案涉商品的宣传页面中使用“五常”等字样是否构成欺诈。

 

那么,究竟什么是“五常大米”?GB/T1354和GB/T19266又是什么区别?

 

五常大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受产区独特的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干物质积累多,直链淀粉含量适中,支链淀粉含量较高。由于水稻成熟期产区昼夜温差大,大米中可速溶的双链糖积累较多,对人体健康非常有益。五常大米颗粒饱满,质地坚硬,色泽清白透明;饭粒油亮,香味浓郁。2020年9月14日,五常大米纳入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五常大米”成为拥有“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证明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5项桂冠的于一身的大米产品。五常大米的地域保护范围是以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五常大米原产地域产品命名的请示》(五政呈[2002]7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五常大米有其独特的质量技术要求,适用的国家标准是GB/T19266。

 

GB/T19266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266-2008,是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其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GB/T1354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54-2018,是关于大米的国家标准,其标准规定了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对包装、标签、储存和运输的要求,适用的是全国范围的大米。

 

原告认为,被告在商品主图上使用“五常甄选稻香米”及商品标题上使用“五常长粒香米”的字样,且该商品比被告同店铺内适用GB/T19266标准的“五常大米”售价还高,是被告在故意混淆和诱导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就是“五常大米”。被告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曾经就同款商品链接编辑过商品标题,直接使用了“五常大米”的字样,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以被告标注的产品标准号来识别是否为“五常大米”的专业知识,被告主观上的欺诈故意比较明显。

 

被告则主张,被告并没有将五常产的大米当成“五常大米”进行售卖,因为其已经在商品链接中明确标示了产品标准号为GB/T1354,被告标识“五常”字样只是标明该商品是由位于五常市的生产商生产的,仅是出于提高案涉商品点击量的目的,具体的商品特征已经在交易快照中逐一列明,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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