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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公布首批被列入“黑名单”的7家企业、7名个人。这些企业和个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或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行为。
3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公布首批被列入“黑名单”的7家企业、7名个人。这些企业和个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或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行为。
记者3月31日从温州中院获悉,这也是全国首次在市县两级法院推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黑名单”制度。温州中院常务副院长陈有为介绍,温州知识产权领域恶意侵权、严重侵权、重复侵权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震慑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有必要在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以提高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的信用代价。
为此,温州法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并适时编制、发布知识产权严重侵权“黑名单”。《工作指引》共有六个部分组成,分别为“总体要求”“工作形式”“侵权名单的编制”“侵权名单的移出”“推进信用惩戒具体举措”和“附件”;同时明确知识产权信用惩戒坚持的四个原则: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原则;认定标准、适用程序以及措施种类的统一原则;个案处置与警示教育效应相结合原则;法院主导协同推进的原则。《工作指引》明确,进入侵权名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类型及侵权事实以温州全市两级法院或经上级法院审结并生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及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结果为依据。
侵权名单的内容均来源于生效的裁判文书,而裁判文书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的审判执行信息,在确定侵权名单内容时充分考虑了依法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编入侵权名单有两种方式:全市两级法院可以根据各自掌握的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信息依职权,经过严格的审核、讨论程序后将相关主体编入侵权名单。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也可以在温州两级法院作出涉知识产权严重侵权的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向相关法院提出将侵权主体编入侵权名单的申请。相关主体对其被编入侵权名单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
法院将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将相关主体移出侵权名单;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侵权名单移出也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两种情形下应主动移出:编入侵权名单的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且原编入侵权名单的事由或侵权行为被否定的;自被编入侵权名单之日起满3年的。
二是在三种情形下可申请移出:编入侵权名单的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且原编入侵权名单的事由或侵权行为被否定的;相关主体被编入侵权名单满1年未出现因知识产权侵权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并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或因知识产权侵权被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情形的;相关主体被编入侵权名单后能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并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同意的。
在侵权名单编制和更新后,温州中院将及时通过两级法院的“两微一端”、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等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4.26知产宣传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根据被编入侵权名单主体的具体情况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将适当选择将侵权名单通报给相关主体所在的党组织、人大、政协相关工作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市监局、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大日常监管和查处力度。
在对被编入侵权名单的相关主体及其直系亲属或由他们实际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后涉及的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进行判定时,侵权名单及所涉事实可以作为重复侵权、故意侵权成立以及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考量因素之一等。
来源:专利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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